关于劳动合同的问题,请专业人士解答,谢谢! 5

背景是这样的:17年5月中旬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甲方主体公司为北京1号公司,同时合同当中有一条款为: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未向甲方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要求,视为... 背景是这样的:17年5月中旬入职,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甲方主体公司为北京1号公司,同时合同当中有一条款为:本合同期限届满前30日乙方未向甲方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要求,视为乙方不同意已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18年5月中旬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没有提出续订合同,没有书面说明。但是每月工资发放的公司为北京2号公司,但是两个公司的法人都是同一个人。同时自入职至今未办理社保,但签订不办社公司补发保声明,并已签字。

问题来了,以今天18年10月18日为例:

1.乙方申请离职,可以得到哪些补偿或者赔偿。

2.现在应该是处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仍在公司就职,是否可以申请劳动赔偿。

3.合同甲方与工资发放的主体不一致,有什么问题?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就职的公司为北京2号,但是未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为1号,但未发放工资呢?

4.如果可以得到赔偿,有哪些?怎样去办理,是直接找公司,还是直接找劳动局社保中心?需要哪些材料?
我有一个问题特别想问,合同法当中有这么一条,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劳动者都能拿到经济补偿,但是有一种情况例外:单位在维持、提高待遇的情况下跟你续签,而你仍不同意续签的。
那么适不适应这种情况呢?如果适应这种情况,就意味着,是乙方不同意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仍然存在,是否有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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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鑫鹏F3
2018-10-24 · TA获得超过1820个赞
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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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申请离职,也可以申请不离职,得到的补偿一样的:从2018年6月中旬到2018年10月18日的双倍工资,补交从入职到现在的社保和住房公积金。
2、可以申请
3、是同一法人,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不变,就是发工资的和签合同的不是一个公司名称,问题不大。(如果真有问题可以把两个主体一起告,反正同一法人。)
4、你可以先去劳动仲裁申请仲裁,去的时候带你的工作证,劳动合同就行了,要求公司支付从2018年6月中旬到2018年10月18日的双倍工资,顺便把未交社保和公积金的事一样提了(受不受理不一定),然后去社保局和住房公积金中心去投诉,要求补交。
从现在开始起,公司找你补签,如果你想拿补偿,就不能签,而且要赶快去申请仲裁了。补签了就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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