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补助还要缴纳个税吗?
你说的这个问题,属于会计实务和纳税实务范畴。
我的看法如下——
1、这个问题,是会计实务和税收实务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经常产生纠纷的问题之一。
2、产生纠纷的原因,在于税企两方的看法不同。企业一般会认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差旅费补贴属于免税范畴,你税务机关为什么还要征税呢??而税务机关认为,你的差旅费补助可能不实,或者异常,所以,你的免税是恰当的,应当要纳税。
3、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我以为——
(1)首先,差旅事项必须真实可信,必须可以查证;
(2)其次,公司的差旅费补助必须制度化,书面化,而且具有一惯性、同一性;
(3)再者,差旅费的补助标准最好参照行政机关的标准适当调整,不要随意编造那些不着边际的标准,让人觉得你的差旅费补助几乎是去了趟火星获得的补助那样不可思议。
上述看法,供你参考。
事实上,关于差旅补助个税问题相关法规极少。
针对外籍个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就中国居民个人而言,最常被引用的法规也是一个很旧的文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89号:“下列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或者不属于纳税人本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收入,不征税:......(4)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然而,目前税务法规并没有对”差旅费津贴“或者”差旅补助“进行明确的定义。
实践中广为认可的是,如果所谓的“差旅补助”实际上是凭票报销,也就是说企业根据国家有关一定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等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且费用发生真实合理,不会明显偏高,可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税。
而对于报销之外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额外现金补助,有的企业生硬对照89号文,对该类现金补助完全不予代扣代缴个税,甚至借补助名义超额发放给员工,这样做是有失妥当的,金额突出的话很可能以后被税务局质疑以补助之名替代发放薪水来“避税”。
比较谨慎的做法是,企业最好有规范的差旅补助相关管理办法,然后在员工真实出差的前提下,对凭票报销的差旅费用部分,无需缴纳个税;对于发放的额外现金补助,则并入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