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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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为规范高等学校档案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国家对档案管理制作了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是保存和提供利用学校档案的专门机构,应当具备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和管理设施。需要特殊条件保管或者利用频繁且具有一定独立性的档案,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分室单独保管。分室是高校档案机构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七条 高校档案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档案。未经高等学校授权,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公布学校档案。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对外公布:(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二)涉及专利或者技术秘密的;(三)涉及个人隐私的;(四)档案形成单位规定限制利用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高等学校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坏、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档案的;(三)涂改、伪造档案的;(四)擅自出卖、赠送、交换档案的;(五)不按规定归档,拒绝归档或者将档案据为己有的;(六)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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