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原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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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师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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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矛盾即对立统一,要用对立统一的观点看问题,既看到矛盾双方的对立(斗争性),又看到矛盾双方的统一(同一性:相互依存并在一定条件下各向相反的方向转化)。

2、矛盾具有普遍性,要用全面的观点、一分为二地看问题。

3、矛盾具有特殊性,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4、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互联接,要坚持普遍性和特殊性具体的历史的统一。

5、构成复杂事物的矛盾有主次矛盾之分,每一矛盾有主次方面之分,要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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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宁说:“辩证法是一种学说,它研究对立面怎样才能够同一,是怎样(怎样成为)同一的――在什么条件下它们相互转化而同一的,――为什么人的头脑不应该把这些对立面当做僵死的、凝固的东西,而应该当做活生生的、有条件的、活动的、彼此转化的东西。”

“从统一中把握对立”是指在我们分析事物中,要把事物视为一个矛盾的统一体,从其内在对立面的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相互联结和相互贯通中,把握它们的相互排斥、相互离异、相互限制、相互否定的对立的性质。

这表明矛盾分析方法把握的对立:

(1)对立不是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把握的A不是-A的绝对的对立,而是相互依存、相互关联的同一中的对立性质;

(2)对立不是外在的反对,而是矛盾统一体自身内在的相互否定,在否定中每一方都是它自己的对方的对方。这样把握的对立,对于直观思维、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思维来说是很难理解的。在持直观思维、形而上学或形式逻辑思维的人看来,矛盾只存在于悖理的思维中,客观事物是自身同一的,怎么可能“自相矛盾”呢?如美国实用主义着悉尼?

胡克认为,只是判断、论断、证明才可能有矛盾,事物和现象决不可能有矛盾。意大利哲学家卢?乔?科莱蒂认为,矛盾只存在于命题与命题之间,而不存在于事物之间;对于科学来讲,矛盾永远而且只能是应该排除的主观错误,科学包含了无矛盾原理,当理论自相矛盾时,科学会立即宣判理论的虚伪性。

这种看法也并非完全没有道理,因为客观事物确实具有“自身同一”的一面,或者说具有相对静止、质态的相对稳定性的一面,否则的话,客观事物就不可能被我们“直观”、“经验”。

但是,一个事物如果不包含与它自身性质相否定的东西,那它怎么可能动变、转化为与它正相反的新事物呢?因此,我们必须从事物的“自身同一”(统一)中去发现事物自身包含的“对立”,才能透过事物的现象深入其本质,把握事物运动发展的内在规律性。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矛盾分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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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原理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原理之一。它指的是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是无处不在的,任何事物内部都有矛盾;而矛盾的特殊性则是指每个矛盾都具有自己的特定性质和表现形式。

这个原理的核心是:任何事物都包含着矛盾的运动和斗争,而矛盾的表现形式和解决方法都是因情况而异的。

在具体的实践中,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表现为:

1. 普遍性是前提,特殊性是结论。因为每个事物都是普遍矛盾的体现,所以先要从普遍性出发,经过分析、研究和论证,得出矛盾的特殊表现和解决方法。

2. 特殊性归结于普遍性。即任何矛盾都有共性,都是由对立面相互斗争引起的,但是由于每个事物本身的特殊性质和特定情况的不同,表现出来的矛盾形态和解决方法也有所不同。

总之,普遍性和特殊性是辩证唯物主义辩证思维的核心原则,我们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需要充分地认识到矛盾的普遍性,同时也要注意每个矛盾本身的特殊性和内部关系的变化,这样才能科学地认识和处理矛盾,推进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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