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了为什么个税扣得特别多?
年底了,工资薪金扣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多,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可能是采用累计预扣法造成的。
目前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工资比较高的情况下,前面的月份适用较低的预扣率,后面的月份会适用较高的预扣率,导致后面月份预扣预缴的个人所得税额比较高。
比如,月工资20000元,如果不考虑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等情况,那么:
第一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5000×1=15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5000×3%-0=45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50元。
第二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2-5000×2=30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30000×3%-0=90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900-450=450元。
第三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3-5000×3=45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45000×10%-2520=198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980-(450+450)=1080元。
这样计算的话,1~10月份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0-5000×10=150000元,对应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50000×20%-16920=13080元。
第十一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1-5000×11=165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65000×20%-16920=1608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6080-13080=3000元。
第十二个月,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12-5000×12=180000元,对应预扣率表,预扣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80000×20%-16920=19080元,当月应预扣预缴税额为19080-16080=3000元。
从上述方法可以看出,后面月份预扣预缴税额明显比前面要高。
2、前面月份没有足额预扣预缴税额,年底累计预扣预缴税额比较高,造成第十二个月预扣预缴税额高。
3、年底工资+奖金+绩效通通兑现,所以年底扣税比较高。
【拓展资料】
什么是“税率跳档”?
个税的征收由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改为累计预扣法,这种计算方法的特点是年度内个税扣除呈现前低后高趋势,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会产生“税率跳档”。
目前在我国,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收入扣减免税收入、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其应纳税所得额按照7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部分按所对应的税率级次分别计税,这就是所谓的“税率跳档”。
如果一个纳税年度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6万元,预扣率维持在3%一级,当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6万元且不超过14.4万元,预扣率会从3%跳到10%一级。这意味着,年初应纳税所得额较低时,适用较低级次的预扣率,随着累计额的增加,会出现跳档的可能。
有何优点?
拉低税负、年初“暴富”、不用补退税
累计预扣法让纳税人可以在最初的几个月优先享受较低的预扣率,能够获得充裕的现金流。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说,其实是为纳税人让利的。
同时新的计税方式,对月度收入波动大、一些月份免税额度不足扣除的中低收入群体来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拉低税负。
此外,使预扣的税款最大趋同于年终的汇算清缴税款,最大限度地减少退补税的情况发生,从而减轻征纳双方的纳税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取得综合所得的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在累计预扣法下,如果纳税人只在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无论他领取多少工资,预扣的税款同最终汇算清缴的结果都会是一样,次年就不需要再办理补税或退税,减少了征纳双方的办理环节。
全年缴税总额不变,甚至变少了
缴税一月比一月多,全年缴税是不是也变多了?实际上,与按月代扣代缴相比,全年(同一年)的总纳税并没有变化。
而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实施专项附加扣除等因素影响,个人所得税改革减税效应明显。
受益于个税改革的职工不止洪皓一人。从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前三季度数据来看,
居民消费能力提升,拉动了社会消费增长。前三季度,个人所得税改革新增减税4426亿元,累计人均减税1764元。个人所得税的减少,直接增加了居民收入,提升了居民消费能力。
国家税务总局减税办常务副主任蔡自力表示,这直接增加了职工收入,提升了职工的获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