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死亡,医生在什么情况下要承担刑事责任
医护人员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泄露患者隐私、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医护人员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规范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四)开展医疗活动未遵守知情同意原则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医疗技术、药品、设备、器械、耗材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扩展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于医疗事故刑事责任有这样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处理医疗事故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有关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