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达州市达县的农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是怎样规定的 30
2个回答
展开全部
达县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同一个文件(参见达府发〔2012〕48号)其基本规定摘录如下:
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参保范围
具有达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城乡居民,个人每年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可以对城乡居民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各类经济(或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2.政府应按参保人员每年所选缴费档次给予对应的缴费补贴(即:100元、2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35元;400元补贴40元;500元补贴45元;600元补贴50元;700元补贴55元;800元补贴60元;900元补贴65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补贴70元)。
3.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1—2级)残疾人,政府每年按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为其全额代缴,同时享受对应的政府缴费补贴(30元/年•人)。
四、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村(社区)集体补助、各类经济(或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中的政府缴费补贴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参保人员户籍跨县转移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应随同转移。
(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实行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每人55元。以后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六、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引导城镇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给予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达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县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参保范围
具有达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以下统称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参保)。
三、基金筹集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
符合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条件的城乡居民,个人每年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13个档次。参保人员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以后可根据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社区)集体可以对城乡居民缴费给予补助。鼓励各类经济(或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1.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每月享受的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补助。
2.政府应按参保人员每年所选缴费档次给予对应的缴费补贴(即:100元、200元补贴30元;300元补贴35元;400元补贴40元;500元补贴45元;600元补贴50元;700元补贴55元;800元补贴60元;900元补贴65元;10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补贴70元)。
3.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重度(1—2级)残疾人,政府每年按最低100元的缴费档次为其全额代缴,同时享受对应的政府缴费补贴(30元/年•人)。
四、个人账户建立和管理
(一)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费、政府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村(社区)集体补助、各类经济(或公益)组织和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四)参保人员出国(境)定居或死亡的,个人账户资金余额(不含政府缴费补贴)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法定继承人(指定受益人),并终止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资金中的政府缴费补贴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员的养老金。
(五)参保人员户籍跨县转移的,其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资金应随同转移。
(六)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五、养老金待遇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实行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每人55元。以后可根据国家统一规定,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
2.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39。
六、待遇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本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参保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农村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引导城镇居民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的子女按规定参保缴费。
(二)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可以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制度实施之日起两年内补缴的,给予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超过两年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三)本办法实施时,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城乡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得少于15年。参保后中断缴费的,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但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