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诉讼期间已查封债务人的财产,执行阶段不执行债务人财产,而执行保证人的财产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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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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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这财产是否同为抵押担保,如果是,按现行的执行“先物后人”的方式,要先执行债务人财产。如果该财产不是抵押物,在执行顺序上,连带责任保证人和债务人没有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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