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员工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现在公司想延长试用期,请问合法吗?怎么操作?

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8月23日,约定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现在公司想延长试用期,可以吗?但没有超过六个月。... 合同签订日期为2013年8月23日,约定三年,试用期三个月,现在公司想延长试用期,可以吗?但没有超过六个月。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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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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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1-13 · 劳动案件远程代理开创者
劳动法咨询师韩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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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延长试用期。只可以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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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问
如果员工岗位是销售,在试用期内没有完成公司规定的销售任务,不能满足转正条件,公司还想留用他,这种情况怎么办?是否可以延长试用期?或者必须辞退?必须转正吗?
追答
不能胜任工作可以辞退,但是需要拿出充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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