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考作弊怎么处罚?

 我来答
houzheng1976
2017-08-05 ·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houzheng1976
知道合伙人教育行家
采纳数:73994 获赞数:337196
无锡机电分院数学教研室主任 无锡机电分院文化课科研指导委员 无锡机电分院骨干教师负责人

向TA提问 私信TA
展开全部
以北京处罚办法为参考:
北京教育考试院提示,在考卷上留存个人信息、向考场外传递试题、伪造身份证及替考等18种行为均属作弊。其中,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4种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考生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此外,不按考位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或结束前答题、以各种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以及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行为均属违纪,将取消当科成绩。
找法网
2021-06-10 · 遇事找法,从找法网开始!
找法网
找法网(china.findlaw.cn),创立于2003年6月,中国知名的法律信息咨询网站,致力于为法律需求者提供免费多样的法律咨询服务。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涉嫌组织考试作弊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八条【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2021-06-08 · 百度认证:北京普胜达律师事务所官方账号,品牌企业
普胜达律师事务所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根据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匿名用户
2017-10-24
展开全部
以北京处罚办法为参考:
北京教育考试院提示,在考卷上留存个人信息、向考场外传递试题、伪造身份证及替考等18种行为均属作弊。其中,组织团伙作弊;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等4种行为,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考生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此外,不按考位参加考试、在考试开始或结束前答题、以各种方式在答卷上标注信息以及将草稿纸带出考场的行为均属违纪,将取消当科成绩。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法律快车
2021-06-09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法律快车
法律快车致力提供身边专业的在线法律服务的平台。为高效地提供法律服务,首创国内法律门户网站的IP识别技术。目前,法律快车已覆盖80余法律专业领域,为全国3000多个城市的法律需求者提供法律咨询
向TA提问
展开全部
根据教育部33号令《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已赞过 已踩过<
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
评论 收起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6386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哈尔滨冰雪奇缘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昆明彩云之南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杭州雪花飘飘5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下载百度知道APP,抢鲜体验
使用百度知道APP,立即抢鲜体验。你的手机镜头里或许有别人想知道的答案。
扫描二维码下载
×

类别

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

说明

0/200

提交
取消
还有疑问? 马上咨询33985位在线律师,3分钟快速解答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辅 助

模 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