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工作,上班五个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三个月试用期结束不给发转正工资,这个合理么?
本人于2012年5月31号正式于长沙某公司上班。当时面试的时候,由公司总经理李某跟我协商劳动合同事宜,当时她明确跟我说明试用期是一到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00加上补助(...
本人于2012年5月31号正式于长沙某公司上班。当时面试的时候,由公司总经理李某跟我协商劳动合同事宜,当时她明确跟我说明试用期是一到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800加上补助(100元)再加提成,总共1900元加提成,转正后工资3000—3500元,当时未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之后2012年6月4日正式签订入职表,上面写明试用期是从2012年6月4日到2012年7月4日,并且有李某总经理的亲笔签名。
之后从公司其他同事处得知,转正以后工资为2500加上100补助再加上提成,而并非之前李某总经理承诺的3000-3500元。
由于公司效益一直不好,所以三个月内一直没有主动向公司提出转正。直到2012年10月17日(公司于每月15号发放上个月工资),发放的工资还是试用期的1900元。找公司协商的时候,李某总经理明确说明因为我要求辞职,因此不再补发九月份的转正工资,而公司其他员工同意转正的,已经发放转正工资!
请问 本人要求赔偿应得的三个月(2012年7月-9月)转正工资以及10月份(截止到2012年10月19日)工资的做法,是合法的么? 展开
之后从公司其他同事处得知,转正以后工资为2500加上100补助再加上提成,而并非之前李某总经理承诺的3000-3500元。
由于公司效益一直不好,所以三个月内一直没有主动向公司提出转正。直到2012年10月17日(公司于每月15号发放上个月工资),发放的工资还是试用期的1900元。找公司协商的时候,李某总经理明确说明因为我要求辞职,因此不再补发九月份的转正工资,而公司其他员工同意转正的,已经发放转正工资!
请问 本人要求赔偿应得的三个月(2012年7月-9月)转正工资以及10月份(截止到2012年10月19日)工资的做法,是合法的么?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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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就不存在什么试用期的问题。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及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你双倍工资,补交社保,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法律规定详见《劳动合同法》第82、38、46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6、27条)。关键一点就是证据,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劳动关系的证据。至于工作了多少时间,工资每月多少等,可以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由用人单位来证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将承担不利后果。
“举证责任倒置”在劳动法领域广泛存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6、3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2条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工资支付凭证、社保记录、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考勤记录等均可要求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你想全面维护你的合法权益,建议你看一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你才能知道用人单位到底在那些方面侵犯了你的权益。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及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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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签订入职表,上面写明试用期是从2012年6月4日到2012年7月4日试用期过后转正工资了没有,如果没有只能是空口说白话,你把签订的入职表复印一份保存,你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定试用期。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再支付你三个半月的工资。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没有试用期,只有签订劳动合同才能确定试用期。劳动监察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再支付你三个半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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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单位应当补发你的工资,并且是转正后的工资,缴清社保,自并支付双倍工资等。
单位应当补发你的工资,并且是转正后的工资,缴清社保,自并支付双倍工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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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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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工资发放没有违法法律规定,是双方协商的结果,试用期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双方约定,以正式员工的标准发放工资。
纵横法律网-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陈宏义律师
纵横法律网-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陈宏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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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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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合法。试用期满后,试用即结束。详情可咨询徽都人力资源法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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