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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29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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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辆汽车被四次买卖
第一次买卖:1993年3月3日,某村将一辆汽车卖给吴秀明,价格是7500元,约定:吴秀明先交3000元给某村,某村将车交给吴秀明使用,余款4500元31日前付清,到时某村才将车的证件等交给吴秀明。到3月31日时吴秀明没有付清余款,某村也就没有交付有关的手续给吴秀明。
●第二次买卖:1993年5月23日,吴秀明又将这辆车卖给了孙继有,价格是10500元,约定:孙继有先交6000元给吴秀明,车也先交给孙继有使用,余款4500元在当年的12月31前付清。
1993年10月10日,某村找吴秀明要余款,吴秀明说:“我已经将车卖给了孙继有,他欠我4500元,他还我4500元我就换你4500元。”某村和吴秀明一同去找孙继有,孙说他也没有钱。这时某村就把车开走了。
● 1993年10月20日,吴秀明和孙继有一起找到某村协商,要求将还款时间延到12月20日,到时谁来还钱车就给谁,否则某村就可以任意处置车子。结果二人都未来还钱。
第三次买卖:1993年12月21日,某村将这辆车卖给了孙景兴,价格是5000元,孙景兴一次交清了车款,某村将车和有关手续也给了孙景兴。1994年4月5日,孙景兴做了车辆过户手续。
● 1994年5月5日,孙继有告了吴秀明,要求吴秀明退还车款,在调解中,吴秀明答应愿意退还车款。后来吴秀明想,自己也是给了车钱但没有车,于是他把某村给告了。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初步查明,车子在孙景兴手中,当时由于案情复杂,为了查清案件,1994年5月10日法院在询问证人时告诉孙景兴:“这辆车要保管好,听候处理。”
第四次买卖:1994年5月20日,孙景兴怕钱财两空,将这辆车又卖给了王长启,价格是10800元,王长启一次付清了车款,孙景兴也将车和手续全部交给了王长启。1994年5月25日王长启去做车辆过户手续时车被车管所给扣押了。(因为法院通知了车辆管理部门停办该车的过户手续。)
一审人民法院的处理:(主要判决结果)
(一)废除被告某村和第三买受人孙景兴、孙景兴
与王长启的买卖关系。
(二)将车归还原告第二买受人孙继有。
(三)某村将所收孙景兴的5000元退还孙景兴。孙景兴
将所收的王长启的10800元退还王长启。
(四)孙继有清偿所欠吴秀明的4500元及利息。吴秀明
清所欠某村的4500元及利息。
(五)鉴于该汽车几经转卖,造成严重损失,折合人民币
3000元,此款分别由孙景兴赔偿300元、吴秀明赔
偿500元、某村赔偿2200元给孙继有。
第三买受人孙景兴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人民法院的处理:
(一)维持原审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消第三、第四、第五项‚改由吴秀明赔偿孙继有损失费400元(车由孙继有自行修复),补偿王长启损失费300元,给某村利息300元;某村补判决后,孙景兴、某村、吴秀明、王长启均不服,先后向省法院提起申诉。终审判决车归孙继有所有后,由法院做中间人将车以11600元的价格将车转卖给了明水县看守所,并做了汽车过户登记。省高院在审查此案时认为,原审判决是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原判决中止执行,发回二审法院再审改判(此时,汽车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
追问
身边的案例,这个离我太遥远,我是个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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