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边的消防栓漏水,应该向什么部门或单位反映?
公路管理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规定: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扩展资料:
公路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公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全市公路发展战略、规划、规章和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公路交通规划及现有公路技术改造方案,负责全市国道、省道及重要县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对全市县、乡公路建设、养护进行业务技术指导。
(三)负责编制公路建设、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本市公路和桥梁工程的验收工作。
(五)制定公路科技政策和规范,负责公路科学技术研究和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运用。
(六)负责对公路汽车渡口、收费站进行统一管理和公路通行费、过渡费等规费的征收及使用管理。
(七)负责全市路政管理和路政执法,保护路产路权。规划、审批和管理公路两侧各种构造物和广告、宣传等设施;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审批公路沿线的各种建筑设施。
(八)承担公路、桥梁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业务。
(九)负责国防公路战备工作。
(十)开展公路建设融资和国际交通合作及涉外工作。
(十一)负责本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党的建设、干职工队伍建设和劳动人事管理等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本局下属各单位。
(十三)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路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马路边的消防栓属于道路附属设施,由公路管理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八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公路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扩展资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于破坏公路以及附属设施的规定:
第七十一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处理;危及交通安全的,还应当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公路管理机构到场调查处理。
第七十二条: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参考资料
第三十一条 公安派出所对单位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
(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是否制定消防安全制度;
(三)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
(四)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室内消火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灭火器是否完好有效;
(五)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对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公安派出所还应当检查单位是否对建筑消防设施定期组织维修保养。
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除检查本条第一款第(二)至(四)项内容外,还应当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是否进行维护管理。
城镇公用自来水公司及其他水厂(简称供水部门)归市政管理局主管。
二, 公安消防部门应对消火栓定期进行检查。
1,发现损坏,及时通知供水部门 修理。
2,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也应指定专人管理和检修内部设置的消火栓,并接受公 安消防部门和供水部门的监督。
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埋压、圈占、挪用、损毁、移动、拆除消火栓及其 标志。
四,市政、园林、环卫部门执行公益任务,由供水部门指定消火栓计量供水。
市政等使用部门发现消火栓损坏,应及时通知供水部门修复,使用完毕,应恢复 原状;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应负责赔偿。
2、所在地市政设施管理部门;
3、所在地自来水公司;
4、拨打119让消防队联系处理。
如果所处社区楼盘也可向该地所属物业管理部门进行反映。
《消防法》规定,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责令其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