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地交通事故案例以及其分析(一例即可,要典型一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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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赛者一一温格
2015-10-15 · TA获得超过716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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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勇行家|律师
武汉交通事故赔偿案例 九级伤残赔偿十三万

2014年4月30日,揭某驾驶登记在其名下的鄂AH3R58号宝马牌白色小轿车沿东风大道由南向北,在行驶至东风大道外国语学校门前路段右转进入外国语学校时,遇张某驾驶无号牌邦德牌二轮电动车,由于揭某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小轿车在进校门时左侧中部与电动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张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张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共花去医疗费112797.68元,护理费10180元,其中揭某垫付医药费及护理费112645元。武汉市经济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揭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肇事司机揭某垫付积极赔偿,但其认为自己已经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故其只愿意垫付医药费。伤者张某家庭贫困,一家老小全靠其工资过活。

为了出院后生活能够得到些许保障,张某委托我们高勇律师团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

2014年7月10号,张某与我所高勇律师正式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高勇律师为其代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随后,高勇律师所紧锣密鼓的为张某安排了鄂鉴定。2014年8月5日,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做出鄂明医鉴字[2014]第143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张某构成九级伤残;建议给予后期治疗费人民币15000元左右;误工时间为伤后200天,护理时间为100天等。

2014年12月21日,法院受理案件,2015年2月11日,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保险公司一直主张揭某有肇事后逃逸情形,商业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超出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揭某承担。保险公司还主张张某向护理单位补开的发票无效,这完全是于法无据,在我方律师的积极争取和据理力争下,护理费用都得到了法院支持。

我方律师与保险公司及揭某在法院组织下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双方一直无法达成一致。保险公司一直试图缩小自己的赔偿范围,降低自己的赔偿责任,我方律师一直有理有据的坚持我们的赔偿主张,坚决不后退一步。在我方律师的努力争取下最终我方获得了胜诉 ,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保险公司的范围内向张某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共计131209元,返还揭某垫付的费用112645元。

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无论是伤者还是司机,千万不能因为嫌麻烦或者止步于保险公司所谓的各种规定而委曲求全,放弃自己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要记住,交通事故发生后,伤者身心都遭到了巨大的伤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是对伤者所受损失的填补,是每一个因交通事故受伤的人都应得的。如果保险公司或者是肇事司机不积极理赔,我们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有时候,重要的不是赔偿金额的多少,而是一口气,一个“理”字!
帕剌斯
2024-10-30 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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