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读书心得300字
1个回答
展开全部
(一)必须更新观念。依法治国是我国在治国方略上的根本转变,它必然要求我们对长期以来形成的一系列观念加以更新,尤其是"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30)"旧中国留给我们的,封建专制传统比较多,民主法制传统很少。解放以后,我们也没有自觉地、系统地建立保障人民民主权利的各项制度,法制很不完备,也很不受重视。"(31)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和与之相适应的高度集权以及主要靠政策、行政命令、长官意志办事的方式,根深蒂固。在观念上,亦有与之相适应的一套,如不加以更新,就很难在言行上自觉投入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事业中去。对于需要更新的观念,有些前文已经涉及,如树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就是要改变法律"很不受重视"的观念等。这里,要着重论述如下几点:
第一,要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法制有"不少是属于'人治底下的法制',其所制定与实施的法律与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对社会主体的管理、控制。"(3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将产生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原来多年形成的主要以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为转移的人治体制,转变到主要依据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来办事的体制上。治理国家靠什么?邓小平同志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3)
只有从观念上、体制上和具体的制度程序上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主。
第二,要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根本上讲,权利是属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的,但在旧社会,人民的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却要承担被强加的无数义务。后来,人民通过革命斗争,夺回了自己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仍在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头脑中作怪,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漠视以至侵犯人民的权利,而对加重人民的义务、负担,却习以为常。法治国家一个全局性的、根本性的要求及其价值取向的重心,是要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切非法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都是法治秩序的大敌。因此,必须树立权利观念,享有权利是人民承担义务的前提。当然,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要否定义务。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第三,要改变官贵民贱的观念。官与民是自有国家以来的一对矛盾。官与民的矛盾在旧社会常常表现为尖锐的对立,历史上"官逼民反"的事件屡见不鲜。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理论和宪法、法律上,官与民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和惯性的作用,有的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一讲依法治理,就把治理的重点和对象放在老百姓身上,只想让老百姓严格守法,把老百姓管住,而自己则是居高临下的执法者、管理者。这是官贵民贱观念余毒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官"的地位和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官"的衣食和工作、生活条件都是人民纳税、纳粮供给的,民是"官"的衣食父母。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官"要奉公守法,恪守职责,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民的拥护和爱戴。
第四,要改变道德与法无关的观念。道德是以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并由人们的内心驱使和舆论压力发生作用的社会行为规范。有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和各种职业道德等之分。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的角度说,它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立法时,人们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法律意识等通过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渗透并且表现到法律中,影响着法律价值的道德取向,使法律呈现出良、恶状态。良法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执法主体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才能使其执法活动和结果合法、合理;执法客体亦须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才能使其行为不越法定界限一步。
第五,要改变无所作为的观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而困难的任务。这就需要我们全体公民、包括全体公职人员,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工作,亦不论是在什么行业、什么岗位上,都要为实现依法治国尽匹夫之责。现在,我们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有中央已经确定的、经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人翁姿态的热情支持和参与,任何困难都不能阻止我们义无反顾地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我们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无所作为的观念,充满必胜的信心,努力工作,积极参与,争取早日实现人民所期望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社会安宁、人民幸福的法治状态。
第一,要改变重人治轻法治的观念。过去,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的法制有"不少是属于'人治底下的法制',其所制定与实施的法律与制度,主要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对社会主体的管理、控制。"(32)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由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的内在要求,治理国家的方式也将产生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原来多年形成的主要以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为转移的人治体制,转变到主要依据民主基础上制定的法律来办事的体制上。治理国家靠什么?邓小平同志认为:"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33)
只有从观念上、体制上和具体的制度程序上完成由人治向法治的根本转变,才能最有效地促进生产力的持续发展和"两个文明"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主。
第二,要改变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一对基本范畴,是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对推动依法治国具有实质性的重要意义和作用。从根本上讲,权利是属于作为国家和社会主人的人民的,但在旧社会,人民的权利被全部或部分地剥夺了,却要承担被强加的无数义务。后来,人民通过革命斗争,夺回了自己的权利。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重义务轻权利的观念,仍在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相当一部分公职人员头脑中作怪,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漠视以至侵犯人民的权利,而对加重人民的义务、负担,却习以为常。法治国家一个全局性的、根本性的要求及其价值取向的重心,是要保障人民的权利,一切非法侵犯人民权利的行为都是法治秩序的大敌。因此,必须树立权利观念,享有权利是人民承担义务的前提。当然,这在任何意义上都不是要否定义务。马克思说:"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享受权利就要承担义务,承担义务是为了更好地享受权利。
第三,要改变官贵民贱的观念。官与民是自有国家以来的一对矛盾。官与民的矛盾在旧社会常常表现为尖锐的对立,历史上"官逼民反"的事件屡见不鲜。新中国成立后,由于国家和社会的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在理论和宪法、法律上,官与民只是社会分工的不同,而没有高低贵贱之别。但是,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和惯性的作用,有的干部、尤其是一些领导干部,一讲依法治理,就把治理的重点和对象放在老百姓身上,只想让老百姓严格守法,把老百姓管住,而自己则是居高临下的执法者、管理者。这是官贵民贱观念余毒的表现。在社会主义社会,"官"的地位和权力都是人民给的,"官"的衣食和工作、生活条件都是人民纳税、纳粮供给的,民是"官"的衣食父母。推行依法治国的方略,必须树立以民为本的观念,"官"要奉公守法,恪守职责,勤政廉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才能得到民的拥护和爱戴。
第四,要改变道德与法无关的观念。道德是以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荣誉与耻辱、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来评价人们的各种行为,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并由人们的内心驱使和舆论压力发生作用的社会行为规范。有高尚的共产主义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和各种职业道德等之分。从观念形态和行为规范的角度说,它是人们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的基础。立法时,人们的道德观念、意识形态、法律意识等通过立法者的立法活动渗透并且表现到法律中,影响着法律价值的道德取向,使法律呈现出良、恶状态。良法是实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之一。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执法主体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才能使其执法活动和结果合法、合理;执法客体亦须有良好的道德素养,才能使其行为不越法定界限一步。
第五,要改变无所作为的观念。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艰巨而困难的任务。这就需要我们全体公民、包括全体公职人员,不论是在中央还是在地方工作,亦不论是在什么行业、什么岗位上,都要为实现依法治国尽匹夫之责。现在,我们有正确的思想理论指导,有中央已经确定的、经实践检验证明是正确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有广大人民群众以主人翁姿态的热情支持和参与,任何困难都不能阻止我们义无反顾地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以,我们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打消无所作为的观念,充满必胜的信心,努力工作,积极参与,争取早日实现人民所期望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社会安宁、人民幸福的法治状态。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