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普通高中转学条件
一、 学生因家庭住址搬迁且户口迁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学。
二、 由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持转学材料与本市普通高中学校联系,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材料分别为:
(一)外省转入:转出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及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转出地市级(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介绍信;转出学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学籍档案册;学生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省内转入:转出市(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介绍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转出学校提供的《山东省普通租贺游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和学籍档案册;学生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省转入和省内转入的高一学生,还应当提供转出地市级(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生中考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学生中考当年该地中考科目、分值、中考总分;学生中考每科分数、总分;学生就读学校中考计划内录取线;该校在当地中考录取批次弊销和办学水平等。
三、 转往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册和《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
转往外省的,还须到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开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四、 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造成学生家庭住址跨区(市)搬迁(市内四区内搬迁除外)且户口迁移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学生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房产证明和户籍证明。
五、 确需转入中拍含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在高一第二学期期末前向要求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接收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六、 对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当接收。
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按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转学应按规定优先予以安排;残疾学生转学应按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七、由外省、市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原则上应转入我市同类办学水平学校。
八、 每学期开学前后各一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每周一办理(节假日除外)。
九、 高三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在中考所在地以外普通高中学校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转回中考所在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
第十条 学生因家庭住址搬迁且户口迁移、回户籍所在地就读或其他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和学校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转学。
轿掘歼第十一条 由本市以外普通高中闭冲学校转入的学生,持转学材料与本市普通高中学校联系,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材料分别为:
(一)外省转入:转出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出具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及学生已经获得的学分清单;转出地市级(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介绍信;转出学校提供的普通高中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学籍档案册;学生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省内转入:转出市(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转学介绍信、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转出学校提供的《山东省普通高中学生发展评价报告》和学籍档案册;学生在本市的常住户籍证明;教育主管部门按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省转入和省内转入的高一学生,还应当提供转出地市级(不含县级市)教育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生中考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包括学生中考当年该地中考科目、分值、中考总分;学生中考每科分数、总分;学生就读学校中考计划内录取线;该校在当地中考录取批次和办学水平等。
第十二条 转往本市以外普通高中学校的学生,持学生户口迁移证明和接收学校的接收函向转出学校提出申请,转出学校审查同意后到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出手续,最后到转出学校提取学籍档案册和《山东省普通高中散拍学生发展评价报告》。
转往外省的,还须到山东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开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
第十三条 普通高中学生在本市范围内原则上不准转学。因父母工作调动造成学生家庭住址跨区(市)搬迁(市内四区内搬迁除外)且户口迁移或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出学校、转入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审查学生父母工作单位证明、房产证明和户籍证明。
第十四条 确需转入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可以在高一第二学期期末前向要求转入的中等职业学校提出书面申请,接收学校审查同意并报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第十五条 对教育主管部门直接安排的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当接收。
本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子女转学按有关规定执行;现役军人、部队转业干部子女转学应按规定优先予以安排;残疾学生转学应按规定给予特殊照顾。
第十六条 由外省、市普通高中学校转入的学生,原则上应转入我市同类办学水平学校。
第十七条 每学期开学前后各一周集中办理转学手续,其他时间每周一办理(节假日除外)。
第十八条 高三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在中考所在地以外普通高中学校注册学籍的学生,不允许转回中考所在地普通高中学校就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