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产品货款未付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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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购买产品货款未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
2、企业销售产品,未收到对方企业支付的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购买产品货款未付时,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企业销售产品,未收到对方企业支付的款项时,应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拓展资料:
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 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
(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前者如已经发生并明确成立的债权,后者是现实并未发生但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转让对外是否有对抗效力,也即是债权优先性问题。从各国和各地区立法例看,并未统一,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签约优先主义,代表国家是德国。依据《德国民法典》第398条规定,德国的债权转让行为采“自由主义”原则,将债权转让视为一个准物权行为,从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发生对外效力,并不受是否通知债务人的影响。在债权争议中以签约时间先后认定债权优先性。
第二种是通知优先主义,代表国家和地区有英国、意大利、韩国,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等。其中意大利要求资产让与的通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韩国要求公告与登记并用,需在两份以上报刊上公告,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登记;我国台湾地区则要求在机构所在地的日报或依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连续公告3日。
第三种为登记优先主义,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等。美国原为通知优先主义,但《美国统一商法典》与中央登记系统制度相互结合,实行了完全的登记优先主义;《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公告通知主义,但1998年《日本债权让渡特例法》规定记名金钱债权让与登记优先制度。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
2、企业销售产品,未收到对方企业支付的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购买产品货款未付时,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企业销售产品,未收到对方企业支付的款项时,应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拓展资料:
应付账款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企业购入材料、商品等验收入库,但货款尚未支付,根据有关凭证(发票账单、随货同行发票上记载的实际价款或暂估价值), 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按应付的价款,贷记本科目。
企业购物资时,因供货方发货时少付货物而出现的损失,由供货方补足少付的货物时,应借方记“应付账款”,贷方转出“待处理财产损益”中相应金额。
(二)接受供应单位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应付未付款项,根据供应单位的发票账单,借记“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采用售后回购方式融资的,在发出商品等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或应收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本科目。回购价格与原销售价格之间的差额,应在售后回购期间内按期计提利息费用,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各种运杂费等。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应收账款包括已经发生的和将来发生的债权。前者如已经发生并明确成立的债权,后者是现实并未发生但是将来一定会发生的债权。
应收账款转让对外是否有对抗效力,也即是债权优先性问题。从各国和各地区立法例看,并未统一,大致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种是签约优先主义,代表国家是德国。依据《德国民法典》第398条规定,德国的债权转让行为采“自由主义”原则,将债权转让视为一个准物权行为,从债权转让合同生效时即发生对外效力,并不受是否通知债务人的影响。在债权争议中以签约时间先后认定债权优先性。
第二种是通知优先主义,代表国家和地区有英国、意大利、韩国,还有我国台湾地区等。其中意大利要求资产让与的通知在官方公报上公布;韩国要求公告与登记并用,需在两份以上报刊上公告,并在金融监管委员会登记;我国台湾地区则要求在机构所在地的日报或依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连续公告3日。
第三种为登记优先主义,代表国家有美国、日本等。美国原为通知优先主义,但《美国统一商法典》与中央登记系统制度相互结合,实行了完全的登记优先主义;《日本民法典》规定了公告通知主义,但1998年《日本债权让渡特例法》规定记名金钱债权让与登记优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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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购买产品货款未付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
2、企业销售产品,未收到对方企业支付的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购买产品货款未付时,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企业销售产品,未收到对方企业支付的款项时,应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公司名称
2、企业销售产品,未收到对方企业支付的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公司名称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企业购买产品货款未付时,应通过“应付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因购买材料、商品和接受劳务供应等经营活动应支付的款项;企业销售产品,未收到对方企业支付的款项时,应通过“应收账款”科目进行核算,该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应收取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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