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中考怎么处理
法律分析:(一)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二)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英语听力考试。(三)允许视力残疾考生携带答题所需的橡胶垫、无存储功能的电子助视器、盲杖、台灯、光学放大镜等辅助器具或设备。(四)允许听力残疾考生佩戴助听器、人工耳蜗等助听辅听设备。(五)允许行动不便的残疾考生使用轮椅、助行器等,有特殊需要的残疾考生可以自带特殊桌椅参加考试。(六)适当延长考试时间: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对经批准使用大字号试卷或延长考试时间的残疾考生,应安排其在备用考场单独参加考试。(七)优先进入考点、考场。(八)设立环境整洁安静、采光适宜、便于出入的单独标准化考场,配设单独的英语听力播放设备。(九)考点、考场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如引导辅助人员、手语翻译人员等)予以协助。(十)考点、考场设置文字指示标识、交流板等。(十一)考点提供能够完成考试所需、数量充足的普通白纸。(十二)其他必要且能够提供的合理便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第十八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第二十二条 普通教育机构对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人实施教育。普通小学、初级中等学校,必须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拒绝招收的,当事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责令该学校招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