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第39条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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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用户
2015-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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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规章制度的禁止条款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39条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者有39条规定的情形的,即使劳动者处于患病、哺乳期、孕期等解除劳动合同,也是无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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