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的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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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分为五类:
1、按照建设性质划分: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五类,一个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2、按照投资作用划分:建设项目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性工程项目数滑和非生产性工程项目。
3、按照建设规模划分:为了适应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将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依法报建时,其审批机构或报建程序有所不同。
4、按照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按照项目的投资效益,建设项目可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
5、按照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弯凯:按照项目的投资来源,建设项目可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两类。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薯闹腊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就该土地进行法律允许的建设规划,用以建造房屋、基础设施、娱乐设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1、按照建设性质划分:建设项目按其建设性质不同,可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改建项目、迁建项目和恢复项目。建设项目按其性质分为五类,一个建设项目只能有一种性质,在项目按总体设计全部建成以前,其建设性质是始终不变的。
2、按照投资作用划分:建设项目按其投资在国民经济各部门中的作用,分为生产性工程项目数滑和非生产性工程项目。
3、按照建设规模划分:为了适应建设项目分级管理的需要,国家将建设项目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更新改造项目分为限额以上和限额以下两类。不同等级标准的建设项目,在项目依法报建时,其审批机构或报建程序有所不同。
4、按照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市场需求划分:按照项目的投资效益,建设项目可划分为竞争性项目、基础性项目和公益性项目三种。
5、按照项目的投资来源划分弯凯:按照项目的投资来源,建设项目可划分为政府投资项目和非政府投资项目两类。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是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能源、交通、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用地等。付出一定投资,通过工程手段,为各项建设提供的土地。建设用地一般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薯闹腊政公用设施用地、道路广场用地、绿地、特殊用地。建设用地按其使用土地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农业建设用地和非农业建设用地。按其土地权属、建设内容不同,又分为国家建设用地、乡(镇)建设用地、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和其他建设用地。按其工程投资和用地规模不同,还分为大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型建设项目用地和小型建设项目用地。中国的建设用地供应,分为存量和增量两部分。增量部分,主要通过农地转为建设用地的供应,即所谓“一级市场”。存量部分即通过现有土地使用者之间的交易的供应,即所谓“二级市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就该土地进行法律允许的建设规划,用以建造房屋、基础设施、娱乐设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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