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什么企业类型
农业专业合作社应该是属于较为特别的法人组织,是一种经济组织形式。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与企业是不同的市场主体类型。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察兆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让或担,以保证农民专业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第五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本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第四条 农民专业坦没伍合作社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成员以农民为主体;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第十条 国家通过财政支持、税收优惠和金融、科技、人才的扶持以及产业政策引导等措施,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
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帮助和服务。
对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