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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 为了贯彻落实原卫生部、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医疗机构使用后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的回收处置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有可能或已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律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必须严格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管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流向的监管,要对使用后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的回收工作作出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统一定点回收工作,避免流入非正规渠道。
三、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分类收集、转运、暂时存储等工作,使用后的未污染一次性医用输液瓶 (袋)不能混入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机构要加强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的监管,交由具有安全处置能力的合法单位处理,并做好交接、称重、登记和统计等工作,保证可追溯性。
四、回收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进行收集、运输和消毒处理,保证再生产品不用于原用途及生产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对回收的物品处置后废塑料的去向、数量、时间、经办人要进行登记备查。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防护,确保暂时存储、运输、处理过程中回收物不丢失、不人为转卖。要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现有物品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其他意外事件,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2013年10月15日
一、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有可能或已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一律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处理。传染病病房、传染病留观病房、传染病门诊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必须严格按照感染性废物进行管理。未被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使用后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不必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但这类废物回收利用时不能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的原则。
二、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使用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流向的监管,要对使用后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的回收工作作出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统一定点回收工作,避免流入非正规渠道。
三、各医疗机构要做好一次性塑料(玻璃)输液瓶(袋)分类收集、转运、暂时存储等工作,使用后的未污染一次性医用输液瓶 (袋)不能混入其他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医疗机构要加强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的监管,交由具有安全处置能力的合法单位处理,并做好交接、称重、登记和统计等工作,保证可追溯性。
四、回收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用输液瓶(袋)进行收集、运输和消毒处理,保证再生产品不用于原用途及生产与食品、药品、化妆品、洗涤用品等有关包装容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用途。对回收的物品处置后废塑料的去向、数量、时间、经办人要进行登记备查。要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并做好相关人员的培训和防护,确保暂时存储、运输、处理过程中回收物不丢失、不人为转卖。要建立应急预案,一旦发现有物品被医疗废物污染或其他意外事件,应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2013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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