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有关法律关系的问题,求高人解答啊!!!为什么选B啊???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
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钱某为此一直耿耿于怀。一天,钱某趁孙某不备,将孙某的狗毒死。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答案:B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展开
A.孙某因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属于保护性法律关系
B.由于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的法律关系
C.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属于纵向的法律关系
D.因钱某毒死孙某的狗而形成的损害赔偿关系中,孙某不得放弃自己的权利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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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的分类关系一 1.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执行的职能和实现规范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只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如各种依法建立的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等。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于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只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它的典型特征是一方主体(国家)适用法律制裁,另一方主体(通常是违法者)必须接受这种制裁,如刑事法律关系。
关系二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关系三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关系四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关系二 2.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在法律关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分为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为:(1)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如亲权关系中的家长与子女,行政管理关系中的上级机关与下级机关,在法律地位上有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监督与被监督诸方面的差别。(2)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与此不同,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如民事财产关系,民事诉讼之原、被告关系等。
关系三 3.单向(单务)法律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和多向(多边)法律关系。按照法律主体的多少及其权利义务是否一致为根据,可以将法律关系分为单向法律关系、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所谓单向(单务)法律关系,是指权利人仅享有权利,义务人仅履行义务,两者之间不存在相反的联系(如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单向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体系中最基本的构成要素。其实,一切法律关系均可分解为单向的权利义务关系。双向(双边)法律关系,是指在特定的双方法律主体之间,存在着两个密不可分的单向权利义务关系,其中一方主体的权利对应另一方的义务,反之亦然。例如,买卖法律关系就包含着这样两个相互联系的单向法律关系。所谓多向(多边)法律关系,又称“复合法律关系”或“复杂的法律关系”,是三个或三个以上相关法律关系的复合体,其中既包括单向法律关系,也包括双方法律关系,例如,行政法中的人事调动关系,至少包含三个方面的法律关系,即调出单位与调入单位之间的关系,调出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调入单位与被调动者之间的关系。这三种关系相互关联,互为条件,缺一不可。
关系四 4.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赖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由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的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作用和地位的不同,可以分为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调整性和保护性法律关系中,调整性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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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要弄清楚几个概念
AB两项
与第二性法律关系对应的是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又称保护性法律关系。
(上述概念来自《法理学》张文显 第三版 第160页)
所以孙某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
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因为这个法律关系,是在孙某对其狗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侵害的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产生的法律关系。
C项
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往往一方为行政机关之类的。
钱某和孙某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D项
孙某基于钱某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他当然可以选择放弃或行使。
AB两项
与第二性法律关系对应的是第一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发挥其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又称保护性法律关系。
(上述概念来自《法理学》张文显 第三版 第160页)
所以孙某对其狗享有所有权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
孙某起诉而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属于第二性法律关系。因为这个法律关系,是在孙某对其狗享有的所有权受到侵害的后,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产生的法律关系。
C项
纵向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往往一方为行政机关之类的。
钱某和孙某是平等的民事主体。
D项
孙某基于钱某的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权利,而不是一项义务,他当然可以选择放弃或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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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淡,不靠谱。“孙某掌握了钱某投毒的证据之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钱某赔偿孙某600元钱”。这是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这与“孙某的狗曾咬伤过邻居钱某的小孙子”完全不沾边。
第一性和第二行的划分依据是权力行使的顺序。第一性又称为原权利,即法律直接规定即可行使的权利。第二性权利又称为救济性权利。是指原权利遭受侵犯时而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第一性和第二行的划分依据是权力行使的顺序。第一性又称为原权利,即法律直接规定即可行使的权利。第二性权利又称为救济性权利。是指原权利遭受侵犯时而产生的救济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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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性的法律关系式孙某对他的狗所享有的所有权这一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性的法律关系就是孙某起诉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
至于什么事第一性第二性的我看大家解释的相当清楚啊。。。就不长篇大论的写了
第二性的法律关系就是孙某起诉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
至于什么事第一性第二性的我看大家解释的相当清楚啊。。。就不长篇大论的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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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应属调整性法律关系,其所有权不是通过法律制裁形成的。故答案错误。
B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C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如行政法律关系。
双方 是平等主体,当然是横向法律关系。故答案错误。
D损害赔偿权利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法不禁止放弃,因此孙某可以放弃,故答案错误。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
应属调整性法律关系,其所有权不是通过法律制裁形成的。故答案错误。
B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是人们之间依法建立的不依赖其他法律关系而独立存在的或在多向法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的法律关系。由此而产生的、居于从属地位的法律关系,就是第二性法律关系或从法律关系。一切相关的法律关系均有主次之分,例如,在实体和程序法律关系中,实体法律关系是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程序法律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C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如行政法律关系。
双方 是平等主体,当然是横向法律关系。故答案错误。
D损害赔偿权利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法不禁止放弃,因此孙某可以放弃,故答案错误。
追问
请问一下,在这个案例中,第一性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呢?
追答
实体法律关系,健康权及健康权受损的赔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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