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值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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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的宅基地价格要根据本地黑市场行情确定,不能买卖所以没有市场价格,所以宅基地的补偿价格只能有地方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并受当地经济水平影响。一般价格为3000左右一平。不过宅基地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规定是不允许随意买卖的,因此农村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部成员之间流转。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转让可以签订农村宅基地转让协议来保障合法权益。
一、城市人如何购买宅基地
城市人无法购买宅基地。宅基地是属于农村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只可以在本村农民之间流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一般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怎样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可以看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城镇居民,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也可能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如果经过村民大会同意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批准,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一、城市人如何购买宅基地
城市人无法购买宅基地。宅基地是属于农村的集体土地,宅基地只可以在本村农民之间流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一般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进行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二、农村宅基地怎样申请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可以看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城镇居民,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
也可能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如果经过村民大会同意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批准,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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