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婚姻法的实际案例的讨论。~~~~~~望专家解答!!
张强和周娟刚刚生育下男婴一个月后由于种种不可调和的矛盾遂决定离婚。张强说:“我要和你离婚,你把儿子带走,你们俩今后我都不管。”周娟回答:“我儿子没有你这个爸爸,离婚后再也...
张强和周娟刚刚生育下男婴一个月后由于种种不可调和的矛盾遂决定离婚。张强说:“我要和你离婚,你把儿子带走,你们俩今后我都不管。”周娟回答:“我儿子没有你这个爸爸,离婚后再也不想看见你。”随后离了婚,并签订了一个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协议规定儿子归女方周娟,并跟女方姓周。周娟和张强离婚后断绝一切联系和关系,也不需要张强负责任何小孩的抚养费。离婚一段时间后,周娟独自一人养育着小孩,深感生活的艰辛,于是产生了希望小孩生父给予小孩抚养费的想法。请问此时周娟还可以向张强索要小孩的抚养费吗?张强若拒绝负责,周娟告张强上法院后,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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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娟和张强离婚后可以断绝一切联系和关系,但是不需要男方支付孩子的抚养费这条款是无效的,毕竟是血浓于水的亲情,这种关系是不能说断就断的,小周同样可以要求男方小张支付孩子的抚养费,抚养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费、生活费、医疗费。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法定的义务,没有免责事由。如果女方向法院诉讼,法院会支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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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绝关系的声明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该义务。离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支付抚养费。父母可以协议一方承担全部抚养费,另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但是如果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生活的,即使有此协议,仍然可以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法院也会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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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猛,谢涛是一个发生在1990年,因为他们的同居,1994年2月1日时,他们已经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婚姻“(一)人民共和国自2001年12月27日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不是做出符合第8条的规定的婚姻法律到住一起作为丈夫和妻子的男子和妇女,检方要求对一个离婚人民法院应被处理不同:(一)年2月1,1994年,民政部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的前的实施,既满足男性和女性的婚姻,婚姻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处理)
2,因为这是一个事实婚姻,法院应接受李猛的离婚请求。
3孟父遗留下来的$ 10,000和50平方米的房地产,李猛的个人财产,因此属于李猛唯一合法的继承权。因为当死亡的父亲李萌萌还未满20岁年龄,是不足够的法定年龄结婚的,它是孟李和谢涛是同居关系,而不是一个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后来构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婚前财产将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李猛的股票投资,收益是丈夫和妻子在一起,因为她已经构成事实的前提下,在2004年结婚买股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用的婚姻“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文章11婚姻关系的目的继续的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的过程中,第十七条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性收入的投资)。
谢韬的借款20,000房子装修,可以提倡李猛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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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猛的股票投资,收益是丈夫和妻子在一起,因为她已经构成事实的前提下,在2004年结婚买股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用的婚姻“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二)自2004年4月1日起,文章11婚姻关系的目的继续的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的过程中,第十七条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性收入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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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猛,谢涛是一个发生在1990年,因为他们的同居,1994年2月1日时,他们已经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的婚姻“(一)人民共和国自2001年12月27日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目的不是做出符合第8条的规定的婚姻法律到住一起作为丈夫和妻子的男子和妇女,检方要求对一个离婚人民法院应被处理不同:(一)年2月1,1994年,民政部部,“婚姻登记条例公布的前的实施,既满足男性和女性的婚姻,婚姻的实质要件的事实,处理)
2,因为这是一个事实婚姻,法院应接受李猛的离婚请求。
3孟父遗留下来的$ 10,000和50平方米的房地产,李猛的个人财产,因此属于李猛唯一合法的继承权。因为当死亡的父亲李萌萌还未满20岁年龄,是不足够的法定年龄结婚的,它是孟李和谢涛是同居关系,而不是一个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后来构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婚前财产将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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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为这是一个事实婚姻,法院应接受李猛的离婚请求。
3孟父遗留下来的$ 10,000和50平方米的房地产,李猛的个人财产,因此属于李猛唯一合法的继承权。因为当死亡的父亲李萌萌还未满20岁年龄,是不足够的法定年龄结婚的,它是孟李和谢涛是同居关系,而不是一个事实上的婚姻关系。后来构成了一个事实上的婚姻关系,但根据中国的婚姻法“,婚前财产将永远属于个人财产。
李猛的股票投资,收益是丈夫和妻子在一起,因为她已经构成事实的前提下,在2004年结婚买股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应用的婚姻“人民共和国的中国(二)自2004年4月1日,条11婚姻关系的目的继续的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的过程中,第十七条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性收入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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