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另外达成协议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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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另外达成协议是可以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判决后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是我们常说的执行和解,如果对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当事人也可以依照之前的判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和解协议翻悔的处理。 和解协议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产生执行程序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该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翻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就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变更,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结果,这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和解协议应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讲,生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忠实全面的履行协议,而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法律分析
执行和解协议的效力 对和解协议翻悔的处理。 和解协议只要具备上述条件,即产生执行程序的效力。但是应当注意,该和解协议不属于法律文书,不具有法律上强制执行的效力。也就是说,在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翻悔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和解协议作为执行根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或者翻悔可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执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经平等协商,自愿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就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的变更,系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自行处分的结果,这是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的。当然和解协议应合法,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能侵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从法理上讲,生效的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任何一方都必须忠实全面的履行协议,而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另一方有权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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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可以呀,这在法律上称之为:执行中的和解协议。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86.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 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 签名或盖章。
87.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并已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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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协议履行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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