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末清初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没有最终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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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主义作为一种生产方式有其萌芽、发展、成熟和衰落以致灭亡的发展史。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主要以货币形式积累起来的资本和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劳动力谋生的雇佣劳动者。资本主义萌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初始阶段,它显然是在封建主义生产方式的母胎内产生的。马克思说:“商品生产和发达的商品流通即贸易,是资本主义产生的历史前提。”[2](第167页)又说:“有了商品流通和货币流通,决不是就具备了资本主义存在的历史条件。只有当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所有者在市场上找到出卖自己劳动力的自由工人的时候,资本才产生;而单是这一历史条件就包含着一部世界史。”[1](第193页)欧洲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从萌芽、发展到成熟的典型地区,而中国历史上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萌芽和发展走的却是一条畸形的路。
大多数研究中国史的学者都承认中国古代社会产生过资本主义萌芽。但对萌芽什么时候产生则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春秋战国时期萌芽已经产生,如大工商业主子贡、弦高、范蠡、白圭、吕不韦等都有万贯家财,他们役使的劳动人手多达万人,其中不乏雇佣劳动者,即所谓“持手而食者”。有人认为唐代工商业繁盛,海外贸易发达,出现了一批巨富大贾。长安邹风炽,扬州王四舅,洛阳王清,皆并时豪富,富甲天下。为他们经营工商业者成份复杂,但其中亦必定有雇佣劳动者。有人认为两宋时期中国经济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农业中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出现了一批专门种植经济作物如棉、甘蔗和茶的专业户。城市中手工业商业繁荣,实行千百年的坊市制被打破。在思想上传统的“重本抑末”观念受到冲击,陈亮等的“农商皆本”的意识破土而出。在众多以城市市民为听众和读者群的文艺作品如话本中,商人已经作为诚实守信的正面形象出现。如《卖油郎独占花魁》中的卖油郎就是为人们所喜爱的正面形象。在手工业商业的经营活动中,雇佣劳动者不是个别现象。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明朝中叶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中学的历史课本,大学的历史教科书都是以此意见编写的。应该承认,明朝中叶,中国经济发达地区资本主义萌芽的史实还是比较充分的。如苏松杭嘉湖地区出现了较大的纺织业作坊,坊主与机工大都为雇佣关系,所谓“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在广东佛山镇出现了雇工达千百计的采矿冶铁作坊,在长江中下游农业发达地区,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较前大大扩展,经营地主出现,他们发展了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关系。清朝中叶至鸦片战争前,中国的工商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较明朝中叶又有所发展。不过,多数学者认为,对明清时期中国经济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不能估计过高,它仅仅是封建经济汪洋大海中的几处孤岛,其存在与发展还难以撼动中国封建的经济与政治制度。
二
即使承认明中叶中国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与欧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时间相比,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时间并不算晚。问题在于,同样是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欧洲发展为成熟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直到鸦片战争前夕,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始终徘徊不前,老是处于“萌芽”状态?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毛泽东这样解释:“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2](第620页)此一解释长期为中国史学界引用,解放后近20年,几乎无人提出疑义,因而成为一种经典释文。不过,外国学者早有自己的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儒教与道教》两书中表述的观点:欧洲的新教提倡勤俭和禁欲主义,从而促进了财富的积累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传统的儒教恰恰相反,它倡导等级制度和等级观念,追求无休止的体面享受,社会财富被大量消耗而无法积累,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也就失去了发展到成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文革”中,尤其是“文革”后,一些学者开始对毛泽东的经典解释产生怀疑。被部分学者誉为中国现代思想解放“先驱”的顾准,通过研究古代希腊罗马史,并与中国古代社会进行比较后认定,中国古代的资本主义萌芽不可能引导中国自然地到达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因为资本主义不仅是一种经济制度,更是一种政治法律体系,中国古代虽然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却很难产生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法律体系。后来,一位年轻的史学家提出中国封建社会永远是“六道轮回”的观点,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不仅难以达到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它自己也不可能达到自身的成熟阶段。再后,有中国封建社会是“超稳定体系”观点的面世,对中国古代社会能否自然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着越来越深入的思考。其中,有的学者提出,中国的封建社会制度本身有很强的自我调节能力,它推迟了自身衰败的速度,自然也就延缓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也有学者认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遏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之只能永远处于萌芽状态.
大多数研究中国史的学者都承认中国古代社会产生过资本主义萌芽。但对萌芽什么时候产生则有不同看法。有人认为春秋战国时期萌芽已经产生,如大工商业主子贡、弦高、范蠡、白圭、吕不韦等都有万贯家财,他们役使的劳动人手多达万人,其中不乏雇佣劳动者,即所谓“持手而食者”。有人认为唐代工商业繁盛,海外贸易发达,出现了一批巨富大贾。长安邹风炽,扬州王四舅,洛阳王清,皆并时豪富,富甲天下。为他们经营工商业者成份复杂,但其中亦必定有雇佣劳动者。有人认为两宋时期中国经济的发展迈上一个新台阶。农业中经济作物种植面积扩大,出现了一批专门种植经济作物如棉、甘蔗和茶的专业户。城市中手工业商业繁荣,实行千百年的坊市制被打破。在思想上传统的“重本抑末”观念受到冲击,陈亮等的“农商皆本”的意识破土而出。在众多以城市市民为听众和读者群的文艺作品如话本中,商人已经作为诚实守信的正面形象出现。如《卖油郎独占花魁》中的卖油郎就是为人们所喜爱的正面形象。在手工业商业的经营活动中,雇佣劳动者不是个别现象。相当多的学者认为明朝中叶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中学的历史课本,大学的历史教科书都是以此意见编写的。应该承认,明朝中叶,中国经济发达地区资本主义萌芽的史实还是比较充分的。如苏松杭嘉湖地区出现了较大的纺织业作坊,坊主与机工大都为雇佣关系,所谓“机户出资,机工出力,相依为命”。在广东佛山镇出现了雇工达千百计的采矿冶铁作坊,在长江中下游农业发达地区,经济作物种植面积较前大大扩展,经营地主出现,他们发展了农业生产中的雇佣关系。清朝中叶至鸦片战争前,中国的工商业和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较明朝中叶又有所发展。不过,多数学者认为,对明清时期中国经济中的资本主义萌芽不能估计过高,它仅仅是封建经济汪洋大海中的几处孤岛,其存在与发展还难以撼动中国封建的经济与政治制度。
二
即使承认明中叶中国出现资本主义萌芽,与欧洲出现资本主义萌芽的时间相比,中国资本主义萌芽的时间并不算晚。问题在于,同样是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欧洲发展为成熟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而直到鸦片战争前夕,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为什么始终徘徊不前,老是处于“萌芽”状态?对于这个问题,学者们有各种不同的解释。
毛泽东这样解释:“中国封建社会内的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孕育着资本主义的萌芽,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2](第620页)此一解释长期为中国史学界引用,解放后近20年,几乎无人提出疑义,因而成为一种经典释文。不过,外国学者早有自己的解释。具有代表性的是德国学者马克斯·韦伯在《新教伦理与资本主义精神》、《儒教与道教》两书中表述的观点:欧洲的新教提倡勤俭和禁欲主义,从而促进了财富的积累和资本主义的发展。中国传统的儒教恰恰相反,它倡导等级制度和等级观念,追求无休止的体面享受,社会财富被大量消耗而无法积累,中国的资本主义萌芽也就失去了发展到成熟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条件。“文革”中,尤其是“文革”后,一些学者开始对毛泽东的经典解释产生怀疑。被部分学者誉为中国现代思想解放“先驱”的顾准,通过研究古代希腊罗马史,并与中国古代社会进行比较后认定,中国古代的资本主义萌芽不可能引导中国自然地到达成熟的资本主义社会。因为资本主义不仅是一种经济制度,更是一种政治法律体系,中国古代虽然产生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却很难产生与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政治法律体系。后来,一位年轻的史学家提出中国封建社会永远是“六道轮回”的观点,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不仅难以达到资本主义社会,而且它自己也不可能达到自身的成熟阶段。再后,有中国封建社会是“超稳定体系”观点的面世,对中国古代社会能否自然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进行着越来越深入的思考。其中,有的学者提出,中国的封建社会制度本身有很强的自我调节能力,它推迟了自身衰败的速度,自然也就延缓了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也有学者认为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经济结构遏制了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使之只能永远处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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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封建主义不允许
2:闭关锁国导致的海外贸易没成形 对外没交流导致萌芽阶段没有发展方向的参照物
3:封建制度的士农工商 对于商的定义使发展阶段阻力重重
2:闭关锁国导致的海外贸易没成形 对外没交流导致萌芽阶段没有发展方向的参照物
3:封建制度的士农工商 对于商的定义使发展阶段阻力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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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
16世纪中叶起,中国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当时的封建统治者却变本加厉地推行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对这一萌芽摧残有加。具体而言,明、清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营的制度。禁榷制度从西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了明、清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明清不仅扩大禁榷的范围,而且以严刑保障禁榷制度的推行。明清统治者不仅继续把广大人民群众所需要而又一般不能自己生产的盐、铁、茶作为禁榷的主要对象,而且进一步把金、银、铜、锡、硝、矾、硫磺等商品的专营权也网罗在政府手中。
《大明律》正式将榷盐列人正律之中。清律沿袭了大明律的规定,且以条例的形式不断加以补充。从雍正至道光百余年间,共增加了盐法条例二十八条,大多异常残忍严苛。
明、清封建统治者的暴力所指不限于“私盐”,凡是禁榷的工商产品,违禁制造或贩卖者,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这种制度,对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起到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严重窒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实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宋元时,对外贸易曾有很大发展。正当资本主义在中国萌芽、诞生、生长的时期,明王朝却把“禁海”定为基本国策。明初,三令五申“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此后,禁海虽时宽时严,但直到明末仍没有完全解除。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颁布禁海令,严令“寸板不得下海”;接着又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
明、清两代数百年间,“海禁”政策连绵不断。《大明律》、《大清律例》始终都列有“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律文。在这样的环境中,对外贸易无从开展,资本主义的萌芽更是难以生长。
(三)加强矿冶管辖,限制民间开矿
明、清两代都对矿冶业严加管禁,极力限制民间自由开矿。明朝法律规定,金银等贵金属矿藏基本上只能由官府经营,一些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铁、铜、铅、锡矿也由官府设局采冶;民间一般只许开采贵金属以外的其他矿藏,并须取得官府的批准,交纳一定的课税,未经官方许可,私人不得开矿,否则以“准窃盗罪”论处。清代对矿冶业的管辖也是严厉的。贵金属的开采、冶炼基本上由官府经营,私采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铜是封建国家的铸币原料,因用钱需要量大,铜供不应求,清初鼓励私人开采铜矿;为了控制铜矿冶炼,官府垄断铜的买卖,甚至强制未办执照的厂商将生产的铜低价卖给“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对于铁矿冶炼,清政府也管制得很严,规定除征收铁税百分之上十以外,凡采铁冶铁地方,要将炉座的数目、产量、工场主以及矿工、铁工的姓名等呈报官府,发给执照;贩卖铁斤,也要呈报给单,过关验单,严禁无照私自买卖铁,尤其是禁止运销海外。
在这样严密的控制监督之下,厂商不但无法扩大再生产,即使是维持营业也难。
(四)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传统抑商政策至明又趋严格。在市场管理上,《明律·户律》规定:市场贸易估价及中介的“牙行”(设于城乡集市)、“埠头”(设于码头),须由官方发给“印信文簿”,每月持簿赴官署查对。违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牙行成为官府控制市场的工具。在课税方面,严惩偷漏税行为。太祖时曾有“凡商税,三十而税一”的规定。《明律·户律》设有“匿税”“舶商(海外商人)匿货”“人户亏兑课程”等条。
清代沿明制,设户部二十四关、工部五关。钞关的主要任务是征收通过税。随着商品流的发展,封建国家对钞关的管理也越严密、具体。对偷越关卡与漏税等行为,不仅要惩罚客商,地方官也一并议处;还规定“关税短缺令现任官赔缴”。从而促使各钞关官以增课为能事,肆意苛求。除关税外,明、清两代还征收名目众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契税、盐税、茶税、酒税等,使广大工商业者不堪忍受。
苛重的商税和肆意的掠夺,使广大客商视商业为畏途,许多商人抽出商业资本而投向兼并土地,资本主义的工商业终于窒息在这种抑商政策的怀里。
总而言之,明清两代为强化对经济的法律控制,维持封建王朝的财政储备,抑制私人商业的发展,采取了种种扼杀政策,终于使资本主义萌芽过早夭折,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16世纪中叶起,中国开始出现了资本主义萌芽。但当时的封建统治者却变本加厉地推行重农抑商的传统政策,对这一萌芽摧残有加。具体而言,明、清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萌芽的摧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推行“禁榷制度”,限制商业发展
“禁榷制度”是指中国封建社会国家对某些重要的商品实行专营的制度。禁榷制度从西汉武帝实行盐铁官营便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传统制度,到了明、清时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明清不仅扩大禁榷的范围,而且以严刑保障禁榷制度的推行。明清统治者不仅继续把广大人民群众所需要而又一般不能自己生产的盐、铁、茶作为禁榷的主要对象,而且进一步把金、银、铜、锡、硝、矾、硫磺等商品的专营权也网罗在政府手中。
《大明律》正式将榷盐列人正律之中。清律沿袭了大明律的规定,且以条例的形式不断加以补充。从雍正至道光百余年间,共增加了盐法条例二十八条,大多异常残忍严苛。
明、清封建统治者的暴力所指不限于“私盐”,凡是禁榷的工商产品,违禁制造或贩卖者,都要受到法律的严厉惩罚,这种制度,对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起到了极大的阻碍和破坏作用,严重窒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二)实行海禁政策,阻挠对外贸易
宋元时,对外贸易曾有很大发展。正当资本主义在中国萌芽、诞生、生长的时期,明王朝却把“禁海”定为基本国策。明初,三令五申“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此后,禁海虽时宽时严,但直到明末仍没有完全解除。清初为了镇压抗清力量,颁布禁海令,严令“寸板不得下海”;接着又颁布迁海令,强制闽广苏浙沿海居民内迁五十里,越界者立斩,从而完全断绝了海外贸易。
明、清两代数百年间,“海禁”政策连绵不断。《大明律》、《大清律例》始终都列有“私出外境及违禁下海”的律文。在这样的环境中,对外贸易无从开展,资本主义的萌芽更是难以生长。
(三)加强矿冶管辖,限制民间开矿
明、清两代都对矿冶业严加管禁,极力限制民间自由开矿。明朝法律规定,金银等贵金属矿藏基本上只能由官府经营,一些与国计民生关系较大的铁、铜、铅、锡矿也由官府设局采冶;民间一般只许开采贵金属以外的其他矿藏,并须取得官府的批准,交纳一定的课税,未经官方许可,私人不得开矿,否则以“准窃盗罪”论处。清代对矿冶业的管辖也是严厉的。贵金属的开采、冶炼基本上由官府经营,私采者“正犯处以极刑,家口迁化外”。铜是封建国家的铸币原料,因用钱需要量大,铜供不应求,清初鼓励私人开采铜矿;为了控制铜矿冶炼,官府垄断铜的买卖,甚至强制未办执照的厂商将生产的铜低价卖给“官铜店”。如果私相买卖,一经查获,铜没收,人治罪;对于铁矿冶炼,清政府也管制得很严,规定除征收铁税百分之上十以外,凡采铁冶铁地方,要将炉座的数目、产量、工场主以及矿工、铁工的姓名等呈报官府,发给执照;贩卖铁斤,也要呈报给单,过关验单,严禁无照私自买卖铁,尤其是禁止运销海外。
在这样严密的控制监督之下,厂商不但无法扩大再生产,即使是维持营业也难。
(四)重征商税,压制私人商业的发展
传统抑商政策至明又趋严格。在市场管理上,《明律·户律》规定:市场贸易估价及中介的“牙行”(设于城乡集市)、“埠头”(设于码头),须由官方发给“印信文簿”,每月持簿赴官署查对。违者“杖六十,所得牙钱入官”。牙行成为官府控制市场的工具。在课税方面,严惩偷漏税行为。太祖时曾有“凡商税,三十而税一”的规定。《明律·户律》设有“匿税”“舶商(海外商人)匿货”“人户亏兑课程”等条。
清代沿明制,设户部二十四关、工部五关。钞关的主要任务是征收通过税。随着商品流的发展,封建国家对钞关的管理也越严密、具体。对偷越关卡与漏税等行为,不仅要惩罚客商,地方官也一并议处;还规定“关税短缺令现任官赔缴”。从而促使各钞关官以增课为能事,肆意苛求。除关税外,明、清两代还征收名目众多的商税,如牙税、落地税、契税、盐税、茶税、酒税等,使广大工商业者不堪忍受。
苛重的商税和肆意的掠夺,使广大客商视商业为畏途,许多商人抽出商业资本而投向兼并土地,资本主义的工商业终于窒息在这种抑商政策的怀里。
总而言之,明清两代为强化对经济的法律控制,维持封建王朝的财政储备,抑制私人商业的发展,采取了种种扼杀政策,终于使资本主义萌芽过早夭折,严重阻碍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生产力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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