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全新的政体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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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政体为君主立宪制。国王是国家元首、最高司法长官、武装部队总司令和英国圣公会的“最高领袖”,形式上有权任免首相、各部大臣、高级法官、军官、各属地的总督、外交官、主教及英国圣公会的高级神职人员等,并有召集、停止和解散议会,批准法律,宣战媾和等权力,但实权在内阁。议会是最高司法和立法机构,由国王、上院和下院组成。上院(贵族院)包括王室后裔、世袭贵族、新封贵族、上诉法院法官和教会大主教及主教组成。下院也叫平民院,议员由普选产生,采取最多票当选的小选区选举制度,任期5年。但政府可决定提前大选。政府实行内阁制,由女王任命在议会选举中获多数席位的政党领袖出任首相并组阁,向议会负责。
英国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目前英国女王保佑的权利是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和奖励权。
磋商权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务征询女王意见,但决顶权仍掌握载内阁和首相手中。
警告权是指女王对政府的某项行为认为不妥而发出警告,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奖励权是指女王接受政府的建议,册封贵族和对有贡献的人受勋的权利。
一、内阁在立法方面的权力
(1)内阁有立法提案权。国会通过的各种法案绝大部分由内阁提出,由内阁解释。内阁控制着议会下院开会的绝大部分时间和立法程序。
(2)内阁由下院多数党产生,下院多数党议员中的重要人物多是内阁成员。他们实际上构成了下院的领导核心,在英国,议员多是利用党组织竞选。党组织的代理人是候选人的总经理。因为议员考虑到自己的连任问题,往往不得不服从本党领袖的指挥。
(3)内阁有宣布提前大选的权利,可以在他认为有利的时机提前大选。战后历次大选都是提前举行的。因为每个议员不一定能保证自己在下次大选中是否能当选,所以投票时得三思而行,避免得罪执政党。
二、首相
(一)首相的权力
(1)内阁提交给下院讨论的所有重要议案,须先经首相同意。凡涉及内政外交较为重要的方针都由首相决定,它人不得越权。阁员对内阁会议内容、阁员意见和分歧,包括高级文官对政府决策的告诫均得保密,对外一致。
(2)首相决定内阁大臣的权力范围和各部职权划分,且利用内阁秘书处扩大其职权,绕过职能部门制定和贯彻政策。各部的一切重要事务,提交内阁前,须先报首相。首相决定高级文官任免,并通过财政常务次官、公务员首脑和内阁次官三人来控制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升迁。
(3)首相常兼任首席财政大臣,国家预算几乎是他和财臣大臣两人决定。通常财府部管预算编制,首相负责决策,其他内阁大臣不得过问。预算交内阁和下院讨论前,内阁和下院根本不了解情况,提交后,内阁和下院也很难对之进行大的变动。
(4)首相提名大法官人选和高级法官人选,由女王批准任命。大法官为内阁成员,首相对其有免职权。
总之,英国首相是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执党政党魁,集行政与立法权于一身的人物。而这也与英国的小选区相对多数制有关(小选区,指本区只产生一个议员的选区,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不需要他的选票过半。)。这种制度催生了两党制,与美国的小选区治之下的政体不同,英国主要立法权力又集中于议会下院一个院中(不是美国式的两院基本平权),而议会5年一届(没有美国式的中期选举,美国众院一届2年,参院一届6年,每2年改选1/3。在总统任期的中间举行的国会选举称为中期选举。),从而导致议会的多数派常常可以由单一的一党构成,且在内阁不决定提前大选的前提下,这个多数可以稳定的保持5年。
(二)首相受到的牵制
(1)内阁的约束
组阁方面,他要接纳本党议会党团中的著名人物,吸收党内主要派别的领导人,或是对有影响的人进行一定的安抚。而日常工作中,取得阁员的合作和支持也是首相赖以成功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否则他会感到工作困难,甚至走向失败。
(2)下院牵制
议会开会期间的周一至周四下午2:30-3:30是议员向大臣提问时间。每议员口头问题每天最多3个。书面问题不限。首相在周一至周四从3:15开始有15分钟专用答询时间。
三、党组织
(1)两大党的领导人,均由党组织选举产生。保守党领袖是:先由保守党下院全体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下院议会党团领袖,当选者不仅要在总票数中占大多数,还要比票数接近他的对手多15%。若第一轮无人当选就继续举行下轮,再下轮……当选为保守党下院议会党团领袖的人,再由保守党两院所有议员、议员候选人和全国联盟执行委员会组成的会议口头表决为领袖。领袖一经选定就不再改选,直至其辞职或死亡等不能担任领袖职务为止。当然,面对党内强大反对的领袖只能主动辞职。
工党领袖在1981年1月以前由党的议会党团选举产生;1981年1月以后,由议会党团代表、工会代表和地方党组织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总之,两大党的领袖都不是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的。
英国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目前英国女王保佑的权利是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和奖励权。
磋商权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务征询女王意见,但决顶权仍掌握载内阁和首相手中。
警告权是指女王对政府的某项行为认为不妥而发出警告,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
奖励权是指女王接受政府的建议,册封贵族和对有贡献的人受勋的权利。
一、内阁在立法方面的权力
(1)内阁有立法提案权。国会通过的各种法案绝大部分由内阁提出,由内阁解释。内阁控制着议会下院开会的绝大部分时间和立法程序。
(2)内阁由下院多数党产生,下院多数党议员中的重要人物多是内阁成员。他们实际上构成了下院的领导核心,在英国,议员多是利用党组织竞选。党组织的代理人是候选人的总经理。因为议员考虑到自己的连任问题,往往不得不服从本党领袖的指挥。
(3)内阁有宣布提前大选的权利,可以在他认为有利的时机提前大选。战后历次大选都是提前举行的。因为每个议员不一定能保证自己在下次大选中是否能当选,所以投票时得三思而行,避免得罪执政党。
二、首相
(一)首相的权力
(1)内阁提交给下院讨论的所有重要议案,须先经首相同意。凡涉及内政外交较为重要的方针都由首相决定,它人不得越权。阁员对内阁会议内容、阁员意见和分歧,包括高级文官对政府决策的告诫均得保密,对外一致。
(2)首相决定内阁大臣的权力范围和各部职权划分,且利用内阁秘书处扩大其职权,绕过职能部门制定和贯彻政策。各部的一切重要事务,提交内阁前,须先报首相。首相决定高级文官任免,并通过财政常务次官、公务员首脑和内阁次官三人来控制整个公务员队伍的升迁。
(3)首相常兼任首席财政大臣,国家预算几乎是他和财臣大臣两人决定。通常财府部管预算编制,首相负责决策,其他内阁大臣不得过问。预算交内阁和下院讨论前,内阁和下院根本不了解情况,提交后,内阁和下院也很难对之进行大的变动。
(4)首相提名大法官人选和高级法官人选,由女王批准任命。大法官为内阁成员,首相对其有免职权。
总之,英国首相是政府首脑,议会领袖和执党政党魁,集行政与立法权于一身的人物。而这也与英国的小选区相对多数制有关(小选区,指本区只产生一个议员的选区,相对多数制,即得票最多者当选,不需要他的选票过半。)。这种制度催生了两党制,与美国的小选区治之下的政体不同,英国主要立法权力又集中于议会下院一个院中(不是美国式的两院基本平权),而议会5年一届(没有美国式的中期选举,美国众院一届2年,参院一届6年,每2年改选1/3。在总统任期的中间举行的国会选举称为中期选举。),从而导致议会的多数派常常可以由单一的一党构成,且在内阁不决定提前大选的前提下,这个多数可以稳定的保持5年。
(二)首相受到的牵制
(1)内阁的约束
组阁方面,他要接纳本党议会党团中的著名人物,吸收党内主要派别的领导人,或是对有影响的人进行一定的安抚。而日常工作中,取得阁员的合作和支持也是首相赖以成功所不可缺少的因素。否则他会感到工作困难,甚至走向失败。
(2)下院牵制
议会开会期间的周一至周四下午2:30-3:30是议员向大臣提问时间。每议员口头问题每天最多3个。书面问题不限。首相在周一至周四从3:15开始有15分钟专用答询时间。
三、党组织
(1)两大党的领导人,均由党组织选举产生。保守党领袖是:先由保守党下院全体议员投票选举产生下院议会党团领袖,当选者不仅要在总票数中占大多数,还要比票数接近他的对手多15%。若第一轮无人当选就继续举行下轮,再下轮……当选为保守党下院议会党团领袖的人,再由保守党两院所有议员、议员候选人和全国联盟执行委员会组成的会议口头表决为领袖。领袖一经选定就不再改选,直至其辞职或死亡等不能担任领袖职务为止。当然,面对党内强大反对的领袖只能主动辞职。
工党领袖在1981年1月以前由党的议会党团选举产生;1981年1月以后,由议会党团代表、工会代表和地方党组织代表组成的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
总之,两大党的领袖都不是由全体党员选举产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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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英国女王是名义上的国家元首,目前英国女王保佑的权利是接受磋商权、警告权和奖励权。磋商权是指首相就某些事务征询女王意见,但决顶权仍掌握载内阁和首相手中。警告权是指女王对政府的某项行为认为不妥而发出警告,但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奖励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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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主立宪制政体,标志为《权利法案》的颁布,权力中心是议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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