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供电企业赔偿的范围有哪些情况
不属于供电企业赔偿的范围有:产品质量事故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不可抗力,如台风、地震等,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受害者自身过失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第三人责任造成客户家用电器损坏。
供电企业人员结构来源于三个方面,一是全民合同制,来源于老电力人员,大中专生、技校毕业生、军转人员。这部分人属于电力部门的“正规军”,由上级供电公司直接管理。二是集体合同制和地方性合同制,这部分人虽然通过上级有关部批准,但工资来源在县级,由县级供电企业负责管理,三是历年来地方政府安排的乡镇电管人员和站所根据当时情况聘用的临时工。
由于用工性质的界定,同工不同酬,在员工中也形成了不平等的就业局面,人为的将同一企业,干同样工作的员工分成了三、六、九等,既影响了员工的思想情绪,又不便于县级供电企业人力资源管理。
国家经贸委等有关部委在[2001]230号文件中明确指出:企业职工不再有全民固定工、集体工、合同工等身份,所有职工的权益依法受到保护。国务院1992年103号文件明确了“企业内部打破身份界限,统称企业职工”并且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同工同酬,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国家规定,要打破职工身份界限,允许不同身份的职工合理流动,集体制职工可以进入主网上岗,全民合同制职工也可以到集体企业工作,调动后不保留原身份,并按照所在企业的用工制度一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