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图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如果购买的图书不是免税货物,则可以开具。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出通知,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扩展资料:
不得开具专用发票的情形: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购买书籍可以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改革中很关键的一步,它与普通发票不同,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由于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购货方要向销货方支付增值税。它具有完税凭证的作用。更重要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将一个产品的最初生产到最终的消费之间各环节联系起来,保持了税赋的完整,体现了增值税的作用。
扩展资料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增值税专用发票
不可以。
图书批发零售增值税已限期免征增值税,国税总局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正式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指出,自2013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的增值税。这对我国的图书出版及销售来说是一个利好消息。
在过去几年中,实体书店因房租过高、劳动力成本加剧、税赋过重等因素无力维持经营,迁址甚至关张的消息此起彼伏。业内一直呼吁出台政策予以扶持,其中免税政策呼声最高。据悉,实体书店的增值税一般在13%左右。如在书店买一本书,售价100元,书店进价六折,毛利(增值部分)是40元,如按照过往政策,需要缴纳增值税13%,合5.2元左右。上海博库书城企宣经理朱兵告诉记者:“免征零售批发环节的图书增值税对书店的帮助其实是很明显的。现在图书增值税率为13%,对微利的图书行业来说,所占的比重真的不小,特别对像上海书城、博库书城这些以图书销售为主的大型书城,一年要节省上百万的税金。”
然而,要让实体书店真正从严冬迎来春天,“通知”的落实仅仅是第一步。根据“通知”精神,这次免税优惠扩大到全行业,意味着和全国大大小小的民营实体书店一样,网上书店也将享受税收优惠。有不少实体书店经营者表示,对于整个行业来说,最关键的是来自网络书店的恶性竞争,从制度上来规范整个行业的价格体系才能更好地扶持实体书店的发展。上海书城副总经理江利告诉记者:“‘通知’的出台确实降低了一部分成本,让实体书店能坚持的更长久一点,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希望能从制度上来规范整个行业的价格体系,这不仅对书店,对出版社的健康发展,包括最终对读者,能获得优质的图书产品,能以真正符合价格规律的图书产品都很重要;与此同时,书店肯定不能仅仅依靠政策的扶持,要从服务手段,经营模式,发展战略各个方面来闯出生存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