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师工作量标准
教职工工作量标准,专任教师的周课时量原则上按以下标准执行:
1、普通高中教师10—14节,高中语文、数学、英语每周10节,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每周12节,音乐、体育、美术、通用技术、心理健康、信息技术等每周14节(中职学校可参照本标准根据专业特点制定各学科周课时量标准);
2、初中教师12—16节,语文、数学、英语每周12节,物理、化学、生物、政治、历史、地理、体育每周14节,音乐、美术、综合实践、信息技术等学科每周16节;
3、小学教师14—18节,语文、数学每周14节,其他专任教师每周18节。周课时数的下限是以语文、数学课为标准确定的,其他学科教师周课时数折算标准及学校管理人员、职员的工作量由学校根据满负荷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班额较小的村、完小周课时数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4、中小学校长(含党组织负责人)、副校长,内设机构领导原则上要兼课,工作量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其他管理人员、群团组织负责人原则上由专任教师兼任,做到一人多岗。
扩展资料:
《高等学校教师工作量试行办法》,内容包括教学工作量(含教学法研究工作量)、科学研究工作量、实验室建设工作量等。一个教师的全年工作量,应为1680小时。各类学校均按以上原则及本校具体情况制订工作量。
北京市政府《关于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暂行意见》中规定:中学语文教师每人教两个班(10课时~12课时);数学、物理、化学、外语教师每人每周授课12课时~16课时,平均14课时;其他各学科每人每周授课14课时~18课时,平均16课时。
小学教师每人包教一个班的语文、数学,或每周授课16课时~20课时,平均18课时。其他省、市根据本地区特点,对中小学教师工作量均有类似规定。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教师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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