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有些公司的试用期为三个月?
不知道目前令题主犹豫的是什么?有试用期还是试用期的时间?还是其他的因素?
面试已经通过了,犹豫去不去一家公司上班,我认为试用期的长短不是首要的考虑因素。因为一般的公司试用期都是1个月-6个月,多为3个月,到哪个公司都差不多。时间太短,不能真实了解新员工的能力和真实状态;时间太长,会被员工认为是为了压榨劳动力、节省成本。
一般签3个月-1年的合同是需要一个月的试用期;签1-3年需要3个月的试用期;签3年以上的工作合同需要6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每个公司的情况也不一样,如果你的表现优秀,可能会提前结束适应期。当然,如果表现不好,可能会延长试用期或者被辞退。
你就职最主要的是要考虑这个公司的发展前景、你应聘职位的发展空间、工作环境是否适合你和工作内容你是否能够驾驭等。 这些才是比较重要的,关乎你的职业生涯与未来发展。
其实有试用期对求职者来说也是一件好事,就职是一个双向选择的过程。在试用期期间,你也可以考察这个公司的经营状况、企业文化氛围、工作日常情况,积累工作经验,学习工作技能等。
有个朋友去一家公司上班竟然没有试用期,结果签了合同发现这个公司的工资发放总是拖了又拖。
综上所述,一个公司有试用期是正常的,没有试用期才奇怪。也就像所有的公司都需要面试,公司需要考察你,你也需要考察公司。双方都能在试用期期间更加了解彼此,以此来确定要不要继续待在这个公司,要不要留住这名员工。
——END——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在现实生活中,试用期是普遍存在的,由于题干中反映的信息太少,无法判断是否合法。一般来说,如果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是很正常的。
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是否可以随时、无原因地辞退劳动者吗?回答是否定的。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试用期内,只有当劳动者具有下述法定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才可以辞退劳动者:
(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
(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
总结:不是认为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就可以随便跟你解除合同了,只有符合上述的条件之一才可以。
“职入龙门”观点:在讨论为什么有试用期三个月的行规时,我们要明确“试用期”存在的意义是就业者和公司双向熟悉、适应、选择的过程。而不能是只有公司绝对强势挑选员工的权利!三个月的试用期包含新人岗前短期培训(或以做任务为目标的短暂指导),了解公司企业文化、岗位技能要求、工作协作方式以及人际关系处理等各个方面知识后,双方依据各自职业诉求的标准对双方做出综合评估和匹配的过程。所以,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是一个比较合理的双向选择时间。
1 每个职场新人的综合能力各有不同,公司在决定人才是否留用时,都会考量新人在试用期中的实际适应能力、后天学习能力和应变能力!
历年来职场新人能在短短1个月之内转正的人,都是在同批次新人中做出卓越业绩和解决关键问题的人。这种看似偶然的能力,其实背后就考量新人对于所服务公司核心业务痛点的快速捕捉和制定有效解决方案的能力!还有更重要的一点是,他们一定是不会让顶头上司感觉到敌对的人,他们一定会最先优先辅佐顶头上司完成棘手业绩或问题,才获得顶头上司给予的资源“感谢”提前转正的。
而绝大多数职场新人都是在人力资源和部门主管的考核指标中完成基本合格的表现后,才是可以通过试用期的前提。所以这群人就要三个月的时间。
2 面试通过仅代表职场生存之战刚刚开始,在试用期中的职场新人彼此才是实战开始。特别对于刚毕业的职场新人来说,你想要通过试用期,你需要克服最大的心理障碍就是--职场不是学校,没有人有义务像老师那样教你。所以,你要想跟得上大部队,就要自己有生存能力,没有人会停留下来等你、宠着你、甚至是一遍又一遍给你讲解生存技能还有人际关系处理能力。一切都要自己拼尽全力去学习和成长。
职场新人在试用期过程中最不适应的就是职场“冷血”的工作方式,你的初级小白问题更是无人理睬,大家都有各自忙不完的工作。很多新人在试用期是处于看着别人忙的团团转,自己却不知所措、不知道该怎么展示自己“满腹才华”。偶尔抓到机会帮忙,多数都是帮倒忙!
在“职场丛林法则”中,你自己对于公司及各部门、特别是本部门的环境、人际关系禁忌还都不了解,光看着舞台上发光的前辈“眼红”,却不知道人家都是经历怎样的蜕变和成长,才能在自己的岗位上坐稳。太过于积极表现自己,只会被“枪打出头鸟”哦!除非你有能力、有渠道准备的非常充分,所有交给你的任务你都能很好完成的前提下,你可以自告奋勇的去表现自己!但,即便你才华横溢,如果表现的太过张扬、牵扯到别人的利益时,你也会在试用期内就被定为“淘汰”对象。
3 职场新人在试用期的三个月内,也是考察该公司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人才留用机制、薪酬待遇水平、是否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公司业务发展前景等各方面关乎个人职业规划目标可以按计划执行的各个指标的过程。符合自己诉求就留下,不符合就果断离开,寻找新的机会。
如果是职业规划目标既定方案内考虑的公司,那么我们就要想尽一切办法通过三个月试用期;如果超出2个指标不符合,就要果断放弃在此公司浪费时间! 因为按照职业规划目标既定的轨迹来看 ,每个阶段都有必须要经历和成长的能力需要突破后,我们才能达到阶段性的指定岗位, 在每个阶段都耽误一点时间的话,我们不仅会和同龄人拉开很大的差距,最终会影响我们自己职业目标如期实现的!
4 公司试用期在三个月是合理的时间线;如果面试时告知试用期是6个月,您就要警觉这家公司用人的诚意和公司业务的真实可靠性了。如果HR或老板表现出各种“新人不要看钱要多学习”之类的套路,果断放弃这样喜欢使用“免费人力”的公司;如果超过6个月的试用期就是违反最新《劳动法》的骗子公司了,果断放弃这种垃圾公司。
----END----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家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另外,劳动合同法里也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无第39、40条规定的情形,续签劳动合同应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一般与劳动者都会签订三年及以上劳动合同,通常会设定三到六个月的试用期,这不仅仅是从节约人力成本的角度考虑,还会在一些实际工作中避免一些劳动风险。比如:公司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只要能证明劳动者不符合试用期要求,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且不需要给予赔偿。相对来说,对于企业所需要支付的违约成本也会较少。很多小公司、人力资源不规范的企业雇主也会利用这样的法律空子,大量招聘实习生和试用期员工,特别是一些销售类岗位,在试用期结束前以未达到试用期标准要求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周而复始地大量招聘后再解聘。
另一方面,作为员工想要认识企业、了解企业文化、熟悉各种工作流程,融入到新的团队中,也基本上需要两到三个月时间才能够很好的适应公司的工作节奏和新的环境、与新同事合作默契。
至于企业管理者说对新入职员工考察和认识,其实一个月时间已经足够对一个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有基本的判断。而三个月的试用期除了是约定俗成的一个习惯之外,更多的是企业为了降低劳动风险,当然也有很多公司的试用期还约定为六个月。只要是符合法律法规的,这也没什么可说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一般都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合同期,多数企业愿意签订三年,可以设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设定三个试用期并不是为了节约成本,而是有以下两种原因:
第一:三个月的时间新入职的员工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工作流程,和融入新环境,并且很好的适应公司的工作节奏,并能和同事产生一定的工作默契。同时公司也能很好的考察员工的品行,能力,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水平。尤其一些岗位,比如销售岗,管理岗,短时间是看不出一个人的。三个月的时间公司和员工彼此考察刚刚好。
第二:公司可以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原则下,能被证明符合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试用期内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雇新入职员工,并且相对容易解除,不用赔偿。1个月时间证明不了什么,三个月内看出一个人的水平足够,6个月的试用期又太久,所以一般的公司喜欢设定三个月试用期,可以及时止损,又不影响找新的替代者,一般的猎头公司对BD的客户保证期也是习惯设定3个月,说明3个月的时机足够好。
其实我更想说,无论使用期几个月,只要自身功夫硬,不怕揽不到瓷器活,好好提升自身的核心竞争力以及职场通用技能,以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让自己无可替代,无论到哪里,公司都会把你当宝,你可以在任何地方体现自己的价值。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根据该法律规定,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约定为三个月。
根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 不得超过六个月 。
公司一般都是根据劳动合同法制定合同期,多数企业愿意签订三年,可以设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设定三个试用期并不是为了节约成本,而是有以下两种原因:
第一:三个月的时间新入职的员工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公司的企业文化,工作流程,和融入新环境,并且很好的适应公司的工作节奏,并能和同事产生一定的工作默契。同时公司也能很好的考察员工的品行,能力,以及完成工作任务的水平。
尤其一些岗位,比如销售岗,管理岗,短时间是看不出一个人的。三个月的时间公司和员工彼此考察刚刚好。
第二:公司可以在不违反劳动法的原则下,能被证明符合试用期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时,试用期内公司可以单方面解雇新入职员工,并且相对容易解除,不用赔偿。
1个月时间证明不了什么,三个月内看出一个人的水平足够,6个月的试用期又太久,所以一般的公司喜欢设定三个月试用期,可以及时止损,又不影响找新的替代者,一般的猎头公司对BD的客户保证期也是习惯设定3个月,说明3个月的时机足够好。
我们今天借题主的这个问题叨叨一点试用期的事情。
有些公司之所以试用期为三个月,一定是因为下列的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因为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条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题主提到的三个月的试用期,没有超过六个月,所以属于合法范围。也就是说,三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只要不超过六个月,都属于合法行为。
有人可能会问: “三年以上”是什么意思?包括三年吗? 国家对“以上”的用词有明确的法律解释,即““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不满”、“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什么是本数?就是法律条文中所使用的数字,包含在“以上”、“以下”、“以内”。也就是说,第十九条中所述的“三年以上”,包括三年。
那么,如果签订了两年以上的劳动合同、不满三年的劳动合同,应该定多长时间的试用期呢?不得超过两个月。这个条件的司法解释,还是“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十九条还规定:1)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
第二种情况:有些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满三年,却把试用期约定为三个月。 比如劳动合同签订了一年,或者两年,或者两年半,或者不满三年,却约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很多公司的做法都是如此)。如果是这种情况,就说明这些公司违法了劳动合同法的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现在来回答题主附件中的疑问:面试已经通过,在犹豫要不要去?当然要去。现在几乎没有哪个公司会不约定试用期。试用期的约定,少则一个月,多则六个月,大部分公司的做法,在首签劳动合同时,一般都是签订三年,约定三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躲不过去。如果自己有真本事,还怕有试用期不成?
关于试用期在法律规定上的一些其他情况:
第一,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也就是说,如果入职所在的岗位中最低一档的工资如果是每月5000元,那么,试用期的月工资不得低于4000元,更不能低于工作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觉得公司不满意,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不想干了)。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三天后,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尽管这么做似乎有点不仁义,但合法。)不过,对应的是,用人单位发现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特别注意: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必提前三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对比:在2018年12月修订的《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做出了新的诠释: 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也就是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拥有一样的权利,不必再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七十条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不得约定试用期。也就是说,如果只是在公司兼职,或者不用像正式员工一样按点上下班在公司打零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四,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该约定二个月试用期,但用人单位却定了三个月的试用期,那么,用人单位要把第三个月本来应该转正的工资如数补发给劳动者。
第五,试用期只能约定一次。如果试用期到期,用人单位说要延长试用期的,都属于违法行为。见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不是有些公司,应该是很多公司的试用期基本上都是三个月,当然还有比较多一些的就是一个月和六个月,但是三个月试用期在市场中最为常见。
看了前面的很多回答,从劳动法的角度分析的很全面了,在这里我想除去劳动法的规定,以及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风险而设置的使用期限,我个人觉得三个月的试用期,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来说,都是合理的。另外,你确定劳动法对于试用期的条款你都懂吗?
1从劳动者的角度看,去一家公司上班,如果小公司还好,如果是大公司的话,从入职体检到熟悉企业文化,再到分派到具体部门和岗位熟悉具体的工作,这一时间的话一个月显然有些短了,而六个月又好像长了点,所以三个月的设置相对比较合理。
2而从用人单位一方来看的话,在人力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能够招聘到合适的人当然是理想状态,但是如果招聘到的人并不是很适合的人,而一开始就签订固定期限合同的话,以后就面临很尴尬的境地,用吧没法用,不用吧也只能将就用,这其实是人力资源的极大浪费,对公司而言承担的管理成本也无形中被推高。
当然我也遇到过一些用人单位的试用期长达一年的,这类单位一般多见于央企的校园招聘或者领导干部的提拔使用,应该是处于能上能下的较为谨慎保守的考虑吧。
1、一般公司对于职场小白而言制定3-6个月的试用期是可以理解的。
首先,小白进入到新的公司需要适应周围的环境,一般至少得3个月的时间才能熟悉环境,真正融入到团队中,这时候才能观察出他到底适不适应这个团队,个人的习惯、性格能否融入集体。
再次设定试用期,对企业也是一种保护,毕竟劳动法是保护从业者,对于企业而言一旦用到不合适的人劝退和辞退的成本过高,增加企业的用人负担。
2、至于各行各样的大牛和专家,也应该有试用期,可能会短一些,根据公司和个人的情况不同,即便是行业大牛,但凡是不能牛到整个公司为他改变的时候,都会出现水土不服,不能适应团队的情况,比如说各种空降的总裁和老总,很多是无法改变环境,又无法改变自己,导致最后双方都尴尬的局面,三个月的试用期不定适用于这种人。
总体而言,试用期的长短是企业评估用人风险的一种手段,可能会因人而异,不可能是一刀切的情况,即便是一刀切也会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有所变化。希望可以帮助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