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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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唯一来源是中央授权。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中央依法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什么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根本责任是最高责任、最终责任、全面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司法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1、行政管理权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3、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
宪法和香港基本法规定的特别行政区制度是国家对某些区域采取的特殊管理制度。在这一制度下,中央拥有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既包括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也包括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实行高度自治。对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具有监督权力。
中央依法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管治权。根据宪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规定,中央直接行使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管治权的权力主体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中央人民政府、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什么
中央人民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国家安全事务负有根本责任。根本责任是最高责任、最终责任、全面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负有维护国家安全的宪制责任,应当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职责。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依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有效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应当坚持法治原则。法律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利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司法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1、行政管理权
中央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依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2、立法权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政府机构由当地人组成。
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在不与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废除和修改法律。
3、特别行政区享有司法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不上缴中央政府,中央政府也不在特别行政区征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二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除继续保持香港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所有的案件均有审判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