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安全事故案例
1、少年骑车不慎撞死七旬老太
2018年3月11日,高邮一名未满16周岁的少年小胡在骑电动车时,不慎撞倒一名七旬老太,致使对方经抢救无效身亡。据了解,事发时有同学突然喊他名字,于是小胡边骑车边掉头看同学,此时同学又喊道:“前面!”但当小胡再转头时已经避让不及,车篓与老太的腰相撞。
2、“抢绿灯”遇上闯红灯,学生被撞
2018年8月6日21时02分左右,王某驾驶小型越野车,沿江都区仙女镇金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龙城西路交叉口斑马线处。此时绿灯已经闪烁,他未采取减速措施,撞上了由西向东未按信号灯通行的14岁学生小李,导致小李腿部及脸部鼻梁骨折,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3、花季少女用煤气自杀
因与母亲争执,仙桃市大洪路一16岁的花季少女在家中关房门开煤气自杀。2018年5月15日,仙桃消防破拆房门成功救出女孩。
据现场知情人介绍,2楼有一名16岁的学生因与自己的母亲发生争执,赌气把自己反锁在房间内,并打开煤气罐,企图自杀。
由于该学生吸入大量煤气,导致意识模糊。消防官兵立即将该学生抱至通风的空地上,并对其进行心肺复苏急救。2分钟后,该学生恢复意识。中队官兵迅速将其台上担架,移交给120急救中心进行救治。
4、两中学生钓鱼 不幸溺水
2017然后6月10日上午9点多,怀柔区汤河口镇发生一起事故。几名中学生在河边钓鱼时坠入河中,其中两名中学生不幸溺水身亡。当地人表示,由于前些年常有人使用挖掘机在附近河段开采砂石料,导致原本很浅的河底出现大坑,这也是两名中学生没有爬上岸的原因。
5、14岁初中生跳楼身亡
2016年4月13日,在河北燕郊星河皓月小区内,14岁初中生小明(化名)跳楼身亡。事发前,小明曾因作文未完成被班主任老师批评。小明母亲质疑老师教育过激导致孩子轻生,校方对此予以否认。三河市警方称,小明自高楼坠亡,已排除他杀。
险情发生后,文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及时搜救,当时有6名群众演员被救上岸,其中一名在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文昌市委书记裴成敏、市长刘春梅等市领导火速组织公安边防干警等150多人开展搜救工作,并亲自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成立了现场搜救、医疗救治、学校维稳、家属安抚、联络协调等五个工作组。同时第一时间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委、省政府领导接报后专门作出指示,要求全力搜救,做好一切工作。1月15日晚9时30分,省委宣传部、省安监局、省边防总队等负责人先后赶赴事故现场与文昌市委、市政府领导研究进一步组织搜救及做好善后工作有关事宜。1月16日上午,裴成敏等人又赶赴现场,海事部门派出直升机、潜水员,组织各类救援船只和公安、边防、消防武警官兵及干部群众近150人继续进行搜救。
据悉,目前搜救工作仍在继续进行。警方已经介入调查,此事故相关责任人已经被控制。
推荐于2017-12-16
2006年5月19日,安徽省太湖县一精神病患者闯入弥陀镇河口希望小学砍伤5名三年级学生。5月24日,河南省邓州市汲滩镇一村民闯入罗营小学,砍死、砍伤学生各1名,并劫持学生15名。6月15日晚,河南省开封县学生因口角纠集社会青年闯入学校发生斗殴,致使3名学生死亡,4人受伤。6月10日上午,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丰溪镇中心学校9名学生搭乘一辆货车回家,货车行驶途中翻下山坡,造成7名学生死亡,2人受伤。
6月18日中午,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周原镇王家村小学3名四年级学生在该区千河镇黄家崖村采石场一挖沙水坑戏水时,不慎溺水身亡。6月18日下午4时左右,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兴隆乡沣惠初中3名学生到沣河边玩耍,两人不慎坠入河中溺水身亡。6月18日傍晚,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横埠镇后方初级中学一年级4名男生在学校附近一水塘游泳时不慎溺水身亡。 答案补充 淮南市教育局向所属教育部门通报了该市近期发生的6起学校安全事故,并提出了预防措施。这6起事故分别是:3月30日晚8时40分,淮南市田区化肥厂中学初二学生陈某,在路过淮南洞山中路老龙眼派出所北侧时,被一辆货车撞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月19日,八公山南塘公学7名学生同时出现不明原因胸闷、腹痛、抽搐等现象,后经抢救全部康复返校;5月11日下午,谢家集区第二中学两学生在课堂上相互打闹,学生刘某被另一学生用工艺刀具刺中胸部,经抢救无效死亡;5月20日下午,大通区二小学生肖某,在翻越铁道时被火车撞死;6月9日中午,大通区九龙岗王楼小学学生王某,在放学回家的途中溺水身亡;6月14日下午,凤台县古城私立中学朱某在放学回家途中,与本校另外一名学生发生冲突,被刀刺中胸部,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安全事故,淮南市教育局要求,各校要把安全教育纳入中小学校教育;学校还要教育学生不随身携带刀具,彻底清缴校园管制刀具 答案补充 原告顾良与被告杨晨均系被告某私立学校的学生。1995年 11月 17日下午,学校的体育老师同时给两个班级的学生上体育锻炼课,安排学生进行地滚球练习。在练习过程中,原告与杨发生相撞,导致原告眼、脸部受伤。经法医临床学鉴定, 原告该伤致左眼眶底骨折、 左眼下直肌嵌顿,构成轻伤;原告外伤后能复视,但损伤己达10级伤残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