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文化对中国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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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beijiao27
2008-06-04 · TA获得超过1200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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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炎黄子孙,生于斯、长于斯,要研究自己的文物典籍,入乎其内应当不会太难。可是要让我们完全超脱出来,摆脱各种感情上的瓜葛,俯视高瞻,那就不是件易事了。相反,欧西人士,与我们远隔重洋,容易超脱;文化背景迥异,观察我们的事物,自会有完全不同的眼光。在我们早已习以为常的事情,他们就可能大惊小怪起来。视觉差的作用固然不能排除,但更主要的还是他们以自己的文化为坐标,观察的效果也会大不相同。了解一下异域人士是如何“戴着‘西洋镜’来观照中国的法律传统”,或许也别有一番滋味。 一 研究之缘起 近代西方人开始接触中国法律最早大抵开始于16世纪中叶。但最初的经验,多数是对抗和冲突。这是因为,在这些外国人中,“除少数教士外,可分二种:非亡命之徒;即系渔利商贾,其惟一之目标即为来东方寻觅财富,当地之法律人情一概不加过虑;所负使命为填其金钱欲壑,一旦目的达到,即买棹归去。故此辈危险分子在东方之活动实予当地司法权莫大之威胁”。(注:孙晓楼、赵颐年:《领事裁判权问题》,(现代问题丛书),上海:商务印书馆,不著出版年代,第158页。) 在众多早期东来的西方诸列强中,英国人属于迟到者,但是英国人后来居上,很快取代其前辈,扮演起了来华欧西各国人中领导者的角色。有学者说,“自十八世纪开始,所谓中西关系,主要是中英关系,所谓中英关系,几乎全部是商务关系,而这种商务关系,在英国方面则全部操之于东印度公司。”(注:郭廷以:《近代中国的变局》,台北:联经1997年9月版,第14页。)这种说法大体上是不错的。虽然早期来华的西方各国都与中国法律打过交道,但各国只是设法逃避中国法,真正试图了解中国法律的,最初只有英国人。当然,英国人最初了解中国法的目的也是为了规避它。相对于其它各国来说,所不同的是,英国人的规避是主动的、积极的。在鸦片战争爆发以前,英国人曾多次谋求在中国建立正式的治外法权制度。到1843年签订《中英五口通商章程》时,英国人终于在其第13条正式纳入了治外法权的规定。(注:参见陈国璜:《领事裁判权在中国之形成与废除》,嘉新水泥公司文化基金会1971年版,第21页。)可以这样说,英国人最初了解中国法律的动机就是为了谋求在中国建立治外法权。 与西方人接触中国法律相比,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了解起步并不算早。其它各国不必说了,即便是英国,直到18世纪末叶以前,对中国法制的运作状况仍处于茫无所知的状态。(注:B.W.Keeton,The Development Of Extraterritoriality In China,London:Longmans Green and Co.,1928 vol.l.p.96.(下引此书简称“基顿”))1800年,发生了一起重要的案件。停泊在黄埔的英国海军H.M.S.Providence号船(H.M.S.Madrsa号的供给船)的看守官员开枪击伤了一名华人,另一华人跳水后失踪。广东当局要求英方交出凶手,遭到H.M.S.Madrsa号舰舰长的拒绝。该舰长Dilkes出席了广东当局举行的审判,由于翻译上的误解,Dilkes与中国法官发生了争吵,中国人将该舰长逐出法庭。此事后来终因受伤者痊愈而平息。广东当局不再坚持要求惩罚凶手,同意按照英国法对该犯予以惩处。同时广东臬司还致信向Dilkes舰长表示歉意。东印度公司对此案的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同时他们感到对中国法律及习惯缺乏了解,因此向中方索要《大清律》。广东巡抚复信说清朝法律卷帙浩繁、内容庞杂,欧洲人不可能从中获得他们所关注的确切信息,而且,未经皇帝的御准,他们也无权让外国人检阅中国的法律。不过,他还是送来了一百多份根据律典编纂的涉及外国人杀人案件的特别规则。这些规则均由司当东译成英文。后来,东印度公司还是获得了律典的全本,司当东据此将律文全部译成英文并于1810年出版,题为“Ta Tsing Lü Li(《大清律例》)。(注:Staunton,George Thomas,tr.Ta Tsing Leu Lee;Being the Fundamental Laws and a Selection from theSupplementary Statutes of the Penal Code of China.London:Cadell and Davies,1810.) 这里我们有必要对《大清律》的第一个西方译者司当东稍加介绍。该氏是Sir George Leonard Staunton的儿子,后者曾在1893年马戛尔尼使华时任秘书,小司当东当时还是个13岁的孩子,也随父出使。据说他当时的中文非常流利,乃至能有幸面对乾隆帝侃侃而谈。(注:基顿,第45-46页,并见萧致治、杨卫东编撰:《鸦片战争前中西关系纪事(1517-1840)》,(中外关系史丛书C辑),武汉:湖北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249页。)司当东氏这部译作的问世,无疑为西方人了解和研究清代的法律和制度提供了最初步的条件。(注:T.R.Jernigan,China in Law and Commerce,Macmillan & Co.,LTD.,London,1905,p72:“公众应感谢Sir George Thomas Staunton将律典译成英语。但是奇怪的是,这部有趣且有价值的书竟然绝版了。摆在我面前的这一本是1810年的版本。没有这个本子的话,除非熟悉中文,外国人就无法了解统治这个世界上最古老的帝国的法律究竟是个什么样子。”)继司当东之后,又有一些欧美人致力于探索中国法,但他们的结论却全部都是消极的。1832年,由第一位美国传教士裨治文(注:裨治文后来曾任皇家亚洲学会中国分会第一任会长(the first President of the North China Branch of the Royal Asiatic Society),见基顿,第97页。)(Dr.Bridgeman)在广州创设的《中国丛报》(The Chinese Repository)开辟了一个论坛,该报的最初几期有大量篇幅专门讨论中国法律和治外法权问题。这种讨论大致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介绍中国法庭审理中国臣民的实际案例,以便描述中国法律的日常运作实况;另一个方面是刊登大量商人和传教士批评中国法律和中国对外人主张管辖权的文章。尽管这些讨论带有许多偏见,但对于我们了解早期西方人对于中国法律的看法却提供了许多第一手材料。特别是其中有关第一个方面的讨论,不乏公允的内容。 司当东氏在其翻译的《大清律例》一书的导言中,盛赞《大清律》是人类智慧的杰作。不过,无论是在导言还是正文里,译者都一再指出,《大清律例》的实际运作与其理论上的辉煌相去甚远。(注:基顿,第46页。)《中国丛报》第2期刊登了一封长信,对司当东氏翻译的清律提出尖锐的批评,作者指出:“编辑先生,您正在向全世界讲述中国法律,我希望您提供的信息中也能增补一些实践中的情形,换言之,即这种法律的理论是怎样付诸实际的。有些法律在书面上看起来美妙绝伦,但却毫无实际性可言。典型的事例就是中国法上关于公务官员、地方官及警察的报酬的规定。按照法律的规定,这些政府雇员的收入处于较低微的水平,因此他们常常不能依靠这些收入维持生计,其结果自然是求助于贿赂、贪污、勒索和财政上的诈欺。有个政府官员受雇防堵走私,但政府支付的佣金不足以维持生活,于是他就向走私者收费并允许走私,此类案件多不胜数。法律的规定相当细密琐碎以便约束官员们,但后者总是花点钱便能逍遥法外”。“我们不知道这种法律在内部能够在多大程度上运作,不过政府针对外国人以及外人与本地人交往所制定的各种规定几乎全都缺乏可行性。然而,尽管因缺乏可行性而无法执行,但这些规定却常常成为勒索费用和索贿的理由而起到骚扰各方的作用”。(注:转据基顿,第99页。) 1832年10月出刊的《中国丛报》登载了一起案例,暴露了中国法律运作的实态。案中的主角是一个名叫Ye Mungche的户部官员丁母忧回到广东东莞乡下。在那里他无恶不作,勒索钱财,绑架妇女,连尼姑也不放过,先后杀害十多条人命。更严重的是,当地官府慑于他的权势,竟然任其横行乡里,不敢过问。后来还是他旧日的一个朋友其时在当地任地方官,想尽办法将他骗到广州,才终于将他逮捕。然而当开庭审讯时,却无人敢于起诉。这位地方官无奈只得到Ye的家乡张贴告示,邀人控诉。由于中国法律要求在判决前必须取得口供,这就不得不采用刑讯。作为Ye氏的旧友,这位地方官拒绝对他施行刑讯,认为那样做会有伤整个士大夫阶层的体面。替代的办法是对Ye氏的仆人——一个并未受到指控的人施行刑讯以获取口供。Ye氏于是被判定为有罪并处以死刑。这时Ye氏北京的同僚们写信给广州当局要求予以轻判,审理此案的法官愤而要求辞职,而Ye氏的刑罚据说很可能被减死为流。尽管两年多以后Ye氏最终还是被处死了,但此案暴露出的问题是法律面前的不平等。显然,在西方人眼里,官僚势豪的特权以及官官相护正是阻碍中国法制正常运作的原因。 基顿也指出,欧洲人对中国法的批评有时难免言过其实,但是他们所指陈的这些弊病的严重程度绝非夸张。(注:基顿,第109页。)不难看出,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最初评价是相当糟糕的。之所以出现这种状况,其实不足为怪。因为早期西方人对于中国法律的研究,如果可以称得上是研究的话,基本上都是出于一个非常实际的目标,那就是要在中国建立治外法权。要实现这一点,很自然,首先就要证明中国法律的野蛮和落后,不值得西方人尊重和遵守。但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是,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这种最初评价却对后来清末实施法律改革产生了直接的影响。光绪31年3月,修订法律大臣伍廷芳、沈家本奏上的《删除律例内重法折》中有这样一段话:“故中国之重法,西人每訾为不仁,其旅居中国者,皆籍口于此,不受中国之约束。夫西国首重法权,随一国之疆域为界限,甲国之人侨寓乙国,即受乙国之裁制,乃独于中国不受裁制,转予我以不仁之名,此亟当幡然变计者也。方今改订商约,英、美、日、葡四国均允中国修订法律,首先收回治外法权,实变法自强之枢纽
昕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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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lwzz66211
2008-05-21 · TA获得超过38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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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百字很难 给你个提纲吧
如果是在旧中国 那么英美文化更多的是侵略 腐蚀思想 更多的是让人迷茫
而现在 文化对于中国 更多的需要的是吸收与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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