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音乐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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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形象是个重要的美学问题,我们要建立完整的音乐美学系统,这个问题是难以避开的。音乐形象问题较复杂,它的存在既是一个,又是三个,这三个都是怎样状态的存在,又处在怎样的关系中等等。
音乐形象本体是物质性的东西,感情这意识性的东西要独立构成形象,只能是“无为有处有还无”;感情本质是内容范畴的东西,若自作形象闯进形式范畴,只能是“反认它乡是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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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观存在的——声象
黑格尔说:“艺术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就音乐而论,它组合的“声音形式”当然就是它“诉诸感官”的“声音形象”了。
在一些中外论著中还有称“音响形象”、“曲调形象”的,实质都一样,都是从声质料的组合体上来确立这一概念的。费尔巴哈也持“声音形象”(以下简称“声象”)的看法。他说:
2、主观存在的——听象、视象
任何事物映入主观后形成的感性反映形式基本只有两种:
(1)感觉映象(包括直觉、知觉、联觉、统觉的);
(2)表象映象(包括想象的),此外无它。这决定了艺术形象的构成在客观上不管有多少种形态,一旦映成主观意象只能有两种形象形式:感觉的,或表象的。音乐也是这样,只是它所特有的是“听感觉形象”,和“视表象形象”两种映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音乐形象
推荐于2017-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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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形象,可以从客观、主观两方面考察它的存在状态。
(一)客观存在的——声象
黑格尔说:“艺术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5 〕就音乐而论,它组合的“声音形式”当然就是它“诉诸感官”的“声音形象”了。在一些中外论著中还有称“音响形象”、“曲调形象”的,实质都一样,都是从声质料的组合体上来确立这一概念的。费尔巴哈也持“声音形象”(以下简称“声象”)的看法。他说:
“音乐家也是雕塑家,只不过他使他的形象沉浸于空气的流动着的元素之中……”〔6〕
声象虽然属于形式范畴,又不仅限于此,它往往将音乐包孕着的情意也兼括在其中,在内涵上比单独指为形式范畴的旋律、和声等要丰富,这样它才更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就同文学中人物形象远比人物的外貌——肖像描写的内涵要丰富一样)。
(二)主观存在的——听象、视象
任何事物映入主观后形成的感性反映形式基本只有两种:①感觉映象(包括直觉、知觉、联觉、统觉的);②表象映象(包括想象的),此外无它。这决定了艺术形象的构成在客观上不管有多少种形态,一旦映成主观意象只能有两种形象形式:感觉的,或表象的。音乐也是这样,只是它所特有的是“听感觉形象”,和“视表象形象”两种映象。当声象“落”在听感官上,直接产生听觉映象,这就是“听感觉形象”(简称“听觉形象”,或“听象”)。如果听乐时,还能间接于脑内引起视表象的浮现,这就是“视表象形象”(想象的视象)。如听穆索尔斯基的组曲《图画展览会》(拉威尔配器),头曲似有跛足、古怪的“侏儒”在眼前跳动;二曲象有夕阳残照下的“古堡”画面出现;三曲则似有沉重的“牛车”由远而近,又由近而远地走去……就是。赏乐时,既有听感觉形象(以下简称“听象”),又有视表象形象(以下简称“视象”)——这就是主观反映上的“二重形象”。其中,听象纯属形式范畴,而视象却属于内容范畴了。
二重形象的听象与视象有常在与不常在的差别。听象常在。声、器乐一律如此。因为听象是声象在主观上的直接“投影”,是从主观接受上对声象的说明,实质上声象与听象是一而二又二而一的,所以只要声象在,听象必在,常在。而视象却不一定常在。通常是声乐中常在,那是文辞将视表象带进了音乐的结果(《牧歌》中“蓝蓝的天空上飘着那白云,白云的下面盖着雪白的羊群”就是这样的)。器乐中,标题乐——尤其是描写(造型)性强的作品,视象也常在。因为描写的主要就是视象,从而能引起视象的联想(如《天方夜谭》组曲等);而非标题乐,多半仅是抒情性的,视象就基本不存在了。因为它一般都没有内在视象描写,也就不易引起视象联想。所以,那种不问青红皂白,什么作品一律要有内在视象(想象)的要求是不对的。当然,有的赏乐者由于自由联想力的发挥,把某种生活画面(特别是个人经历的)与纯音乐联系起来去想象,也产生视表象是有的,但这并不是作品固有的。总之,声乐、标题乐有听象与视象,是二重形象的;非标题乐听象常在,视象不常在,基本是单一形象的。
二重形象中听象与视象还有明暗度的差别。具体情形是:听象明晰,视象暗晦。以“鸟乐”为例。赏时可直闻鸟鸣,声声在耳,明晰得很;却不能直视鸟形,使之历历在目,而只能凭“内在视觉”在想象中来浮现鸟的视表象,但那只是真鸟形的暗淡复写,远不够明晰。文学上“两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杜甫)的诗句情形亦同此。西方浪漫派崛起,运用表现力很强的管弦乐极尽描写之能事,追求作品“绘画化”,也不能使视表象明晰到听象的程度。究其原因是声象直接“敲”在耳鼓上,再由听觉内导神经一直传达到脑内听区,都是声音实象的反映,故而明晰。可是声象不能作用于视网膜,不能由视内导神经直达脑的视区,而只能靠听区神经的兴奋向视区漫沿(泛化),建立起听区与视区的暂时神经联系——由联想产生视象映在脑内的“屏幕”上。这是虚象的反映,故而暗晦。音乐艺术主要是由声象获得听象及其美,而主要不是获得视象及其美的,所以只要听象明晰,那视象暗晦,乃至无是不碍事的。
所有的艺术形象无非分两大类:A.客观形象类。此类是脑外已构成了形象存在的,可直接用感觉来审美的。绘画、舞蹈、音乐声象等属之。B.主观形象类。此类是脑内才构成了形象存在的,须间接靠表象来审美的。文学的小说、诗歌等,以及音乐的视表象属之。音乐本是A类, 但二重形象又使它兼跨B类。
(一)客观存在的——声象
黑格尔说:“艺术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5 〕就音乐而论,它组合的“声音形式”当然就是它“诉诸感官”的“声音形象”了。在一些中外论著中还有称“音响形象”、“曲调形象”的,实质都一样,都是从声质料的组合体上来确立这一概念的。费尔巴哈也持“声音形象”(以下简称“声象”)的看法。他说:
“音乐家也是雕塑家,只不过他使他的形象沉浸于空气的流动着的元素之中……”〔6〕
声象虽然属于形式范畴,又不仅限于此,它往往将音乐包孕着的情意也兼括在其中,在内涵上比单独指为形式范畴的旋律、和声等要丰富,这样它才更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就同文学中人物形象远比人物的外貌——肖像描写的内涵要丰富一样)。
(二)主观存在的——听象、视象
任何事物映入主观后形成的感性反映形式基本只有两种:①感觉映象(包括直觉、知觉、联觉、统觉的);②表象映象(包括想象的),此外无它。这决定了艺术形象的构成在客观上不管有多少种形态,一旦映成主观意象只能有两种形象形式:感觉的,或表象的。音乐也是这样,只是它所特有的是“听感觉形象”,和“视表象形象”两种映象。当声象“落”在听感官上,直接产生听觉映象,这就是“听感觉形象”(简称“听觉形象”,或“听象”)。如果听乐时,还能间接于脑内引起视表象的浮现,这就是“视表象形象”(想象的视象)。如听穆索尔斯基的组曲《图画展览会》(拉威尔配器),头曲似有跛足、古怪的“侏儒”在眼前跳动;二曲象有夕阳残照下的“古堡”画面出现;三曲则似有沉重的“牛车”由远而近,又由近而远地走去……就是。赏乐时,既有听感觉形象(以下简称“听象”),又有视表象形象(以下简称“视象”)——这就是主观反映上的“二重形象”。其中,听象纯属形式范畴,而视象却属于内容范畴了。
二重形象的听象与视象有常在与不常在的差别。听象常在。声、器乐一律如此。因为听象是声象在主观上的直接“投影”,是从主观接受上对声象的说明,实质上声象与听象是一而二又二而一的,所以只要声象在,听象必在,常在。而视象却不一定常在。通常是声乐中常在,那是文辞将视表象带进了音乐的结果(《牧歌》中“蓝蓝的天空上飘着那白云,白云的下面盖着雪白的羊群”就是这样的)。器乐中,标题乐——尤其是描写(造型)性强的作品,视象也常在。因为描写的主要就是视象,从而能引起视象的联想(如《天方夜谭》组曲等);而非标题乐,多半仅是抒情性的,视象就基本不存在了。因为它一般都没有内在视象描写,也就不易引起视象联想。所以,那种不问青红皂白,什么作品一律要有内在视象(想象)的要求是不对的。当然,有的赏乐者由于自由联想力的发挥,把某种生活画面(特别是个人经历的)与纯音乐联系起来去想象,也产生视表象是有的,但这并不是作品固有的。总之,声乐、标题乐有听象与视象,是二重形象的;非标题乐听象常在,视象不常在,基本是单一形象的。
二重形象中听象与视象还有明暗度的差别。具体情形是:听象明晰,视象暗晦。以“鸟乐”为例。赏时可直闻鸟鸣,声声在耳,明晰得很;却不能直视鸟形,使之历历在目,而只能凭“内在视觉”在想象中来浮现鸟的视表象,但那只是真鸟形的暗淡复写,远不够明晰。文学上“两只黄鹂鸣翠柳,一行白鹭上青天”(杜甫)的诗句情形亦同此。西方浪漫派崛起,运用表现力很强的管弦乐极尽描写之能事,追求作品“绘画化”,也不能使视表象明晰到听象的程度。究其原因是声象直接“敲”在耳鼓上,再由听觉内导神经一直传达到脑内听区,都是声音实象的反映,故而明晰。可是声象不能作用于视网膜,不能由视内导神经直达脑的视区,而只能靠听区神经的兴奋向视区漫沿(泛化),建立起听区与视区的暂时神经联系——由联想产生视象映在脑内的“屏幕”上。这是虚象的反映,故而暗晦。音乐艺术主要是由声象获得听象及其美,而主要不是获得视象及其美的,所以只要听象明晰,那视象暗晦,乃至无是不碍事的。
所有的艺术形象无非分两大类:A.客观形象类。此类是脑外已构成了形象存在的,可直接用感觉来审美的。绘画、舞蹈、音乐声象等属之。B.主观形象类。此类是脑内才构成了形象存在的,须间接靠表象来审美的。文学的小说、诗歌等,以及音乐的视表象属之。音乐本是A类, 但二重形象又使它兼跨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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