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分为指定继承和法定继承。
1、指定继承,即遗嘱指定的人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即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序列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4、转继承: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承受。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陆大爷共有3个儿子,生前他自己立有遗嘱:在去世后,名下所有财产(房产、存款、股票和一些字画等)留给小儿子小陆,让他去国外读书。2016年10月,陆大爷不幸去世,一看到父亲的遗嘱,大陆及二陆将小陆告上法庭。
大陆、二陆认为,父亲不至于这么偏心,把所有财产留给弟弟,认为小陆提供的遗嘱是伪造的,要求进行笔迹鉴定。哥哥们认为,父亲年纪较大并且病情严重,订立遗嘱时神志不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该遗嘱无效。
该案经过几次开庭、笔迹鉴定,陆大爷的行为能力认定(根据病历等相关资料),到现在还没处理完。而涉案遗产因为被大陆和二陆申请查封、冻结,小陆没能及时拿到钱,出国深造的计划也泡汤了。
广西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专家库专家蒋三努律师表示,其实子女劝说老人立遗嘱并非不孝,老人也应该接受新的思想,提前做好规划和安排,避免给家人带来长期的“战争”。
遗嘱有公证遗嘱、自书和代书遗嘱、录音和口头遗嘱,每种遗嘱要求的形式和效力也有所不同。为了避免遗嘱无效,最好让专业的法律人士协助制定遗嘱。
财富种类、数量的复杂性,需要综合运用财富管理工具:遗嘱、赠与、保险和信托,甚至基金会等。比如生前将部分财产赠与特定的人,或者为子女或孙辈们配置一些重疾或教育险等,也能达到一部分传承的目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父母去世遗产如何继承?生前立遗嘱避免财产之争
1、指定继承,即遗嘱指定的人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法定继承,即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序列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3、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转继承: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承受。
扩展资料:
建多种途径让民众选择继承方式:
“与其说独生子女继承遇法律空白,不如说单独继承人民事诉讼继承遭遇法律空白。”赵莉表示,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继承权虽然不是无法实现,但如果想通过民事诉讼继承确实会遭遇法律难题。
赵莉介绍了单独继承人的独生子女只能通过诉讼来实现其继承权的两种情形:首先,独生子女想调查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时,就会遭遇无法启动司法程序调查的困境。
其次,在持有非公证遗嘱时、公证机构表示无法对自书遗嘱进行检证而无法出证时。
那么,针对这种情况,是否有必要立遗嘱呢?“表面看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只有一个法定继承人时,如果遗嘱指定继承人也是唯一法定继承人时,确无必要。
但比如,父亲在先去世时立遗嘱指定将房屋给配偶(即独生子女之母)继承,母亲未过户即去世又未留遗嘱,发生法定继承时,独生子女要想作为单独继承人通过二次继承来继承父母遗产,就会发生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问题。
这时候如果自书遗嘱继承无法出证,则其无法通过民事继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但可以按照201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陈爱华诉南京市江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房屋登记法定职责案’,起诉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赵莉说。
“但如果将于5月1日施行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导致单个继承人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来实现继承权,公证又无法出证,则单独继承人无法通过民事诉讼来实现的话,就是一个严重的问题了。”赵莉强调。
因此,赵莉建议,在《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已经公布但细则尚未公布之际,在制定细则时,应从方便民众的角度,构建切实可行的登记规则,比如遗嘱鉴定、公告等制度,建立如行政自行审查和准司法公证的两种途径,让民众选择。
这样,对于遗产不多、仅有一套房屋的继承人可选择由房地产部门审查;而对于遗产较多且无纠纷继承人,可选择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持公证书去实现继承权。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独生子女无法继承遗产是个伪命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继承法
2013-05-11
2,法定继承,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序列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根据我国继承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代位继承成立的条件有如下几个:
(一) 被代位人须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只有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二) 代位人须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子女及其他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
(三) 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也不得代位继承。
(四) 代位继承人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加继承,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代位继承人为数人的,原则上由数个代位继承人平分被代位人应继承的份额,而不能由数个代位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同按人分配被继承人的遗产。
(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在遗嘱继承中不发生代位继承。
4,转继承: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开始继承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 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配前死亡。
(二) 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转继承不仅在法定继承中会发生,在遗嘱继承中也会发生转继承,并且遗赠中也会发生遗赠人的法定继承人承受遗赠遗产的情形。
推荐于2017-05-27
2.法定继承,即按《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序列依次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4.转继承: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在遗产继承前死亡的,其继承份额由其他继承人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