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心求助 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30
家庭成员:大姐/二姐/三姐/父亲/母亲婚姻状况:大姐已婚(有一子)二姐已婚(有一子)三姐已婚(无孩子)早在九几年时,大姐就因车祸身亡,不久丈夫相继病逝,孩子也在大姐去世后...
家庭成员:大姐/二姐/三姐/父亲/母亲
婚姻状况:大姐已婚(有一子)
二姐已婚(有一子)
三姐已婚(无孩子)
早在九几年时,大姐就因车祸身亡,不久丈夫相继病逝,孩子也在大姐去世后不和家里来往,10多年来杳无音讯;03年母亲病逝后老人独自一人,二姐放弃工作日夜照看陪伴,三姐每周末回来探望,就在2012年3月底,父亲病逝,留下来一笔钱和一套房子,这个房子是在03年时购买的,因拆迁购得;两位老人并没有立下任何遗嘱
提问:
在财产分割时,由于长女之子杳无音讯,消失了近15.6年,至今下落不明,也不回来找我们,是否在公证处公证财产时可以放弃他的一部分,直接继承予次女和三女儿?
是否在法律上有规定,后辈继承失踪若干年后,算放弃财产所得权
请教各位法律人士,谢谢大家 展开
婚姻状况:大姐已婚(有一子)
二姐已婚(有一子)
三姐已婚(无孩子)
早在九几年时,大姐就因车祸身亡,不久丈夫相继病逝,孩子也在大姐去世后不和家里来往,10多年来杳无音讯;03年母亲病逝后老人独自一人,二姐放弃工作日夜照看陪伴,三姐每周末回来探望,就在2012年3月底,父亲病逝,留下来一笔钱和一套房子,这个房子是在03年时购买的,因拆迁购得;两位老人并没有立下任何遗嘱
提问:
在财产分割时,由于长女之子杳无音讯,消失了近15.6年,至今下落不明,也不回来找我们,是否在公证处公证财产时可以放弃他的一部分,直接继承予次女和三女儿?
是否在法律上有规定,后辈继承失踪若干年后,算放弃财产所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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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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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涉及到财产分割的,一般是婚姻方面,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的合法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婚前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1,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无特殊约定的,一般都是平分;
2,如果再婚夫妻发生意外死亡的,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不管是不是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在没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若您提到的女方婚前的房屋是产权房,且产权人为女方一人的,该房屋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男方的婚前房屋因为有出售,而且又有新的购房,具体归属要看双方的出资等各方面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银行存款,若依据上述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通常以各半分割为原则。
三,对于工厂的,若该工厂是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1,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婚前无特殊约定的,一般都是平分;
2,如果再婚夫妻发生意外死亡的,夫妻双方有相互继承的权利(不管是不是婚前个人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1,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2,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3,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4,在没有财产约定的前提下,一般情况下婚前财产不因婚姻关系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若您提到的女方婚前的房屋是产权房,且产权人为女方一人的,该房屋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而男方的婚前房屋因为有出售,而且又有新的购房,具体归属要看双方的出资等各方面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对于银行存款,若依据上述规定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则通常以各半分割为原则。
三,对于工厂的,若该工厂是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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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父亲去世,由母亲、在世的父亲的父母、在世的父亲的子女继承。
2、已经先于父亲去世的大姐无继承之说。
2、已经先于父亲去世的大姐无继承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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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姐孩子有继承权。应保留其应得部分,其余由二姐、三姐继承。没有失踪就放弃财产的规定。
追问
那我们无法找到这个孩子,如何处理呢?
追答
可以先报失踪,寻找失踪人,找不到的话,四年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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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没有遗嘱,应当根据事实情况,分割财产,比如您的二姐放弃工作照顾老人,就应该多分一些,你们协商平均分配也行。你的大姐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他母亲的那一份财产。如果经过法定的宣告失踪或死亡后可以视为放弃财产。
追问
那么公证处和相关单位 是如何找到大姐的孩子呢?
我们是没有办法找到的
而且 房子是目前还是父亲的名字,没有过户到次女和三女身上,请问能否通过公证处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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