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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9 · 知道合伙人文学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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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各国行政改革的主体走向无疑为世界其它各国的行政改革指明了一种趋势。毕竟,在当今这个全球化时代里,世界各国不可能再独自发展,不管愿意还是不愿意,都必须得开放国门,与其它国家交流、合作,这样才能生存,才能发展,这也是唯一的选择。因此,当今各国行政改革必须得重视西方行政改革,从中获取对自己国家有用的启示并汲取其改革中一些失败的教训,少走弯路。当前,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举世瞩目的成绩,经济体制的改革必然要求相应的行政体制改革与之相配套。然而,当前我国行政改革却相对滞后,因此,我国的行政体制改革也势在必行。如此一来,研究西方行政改革对我国行政改革不无重要的借鉴意义。关于西方行政改革的诸多问题,诸如如何掌握政府的主要工作任务取向问题?如何解决政府财政收支不平衡的问题?西方各国行政改革中都有所涉及,我们可以从中获取经验,在此,主要从以下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以"任务驱动的政府"取代"规章驱动的政府"具体来说,解决传统官僚制下,官员的按部就班、不积极行为,对政府官员的工作方式进行一个新的定位,让官员充满使命感。长期以来,大多数公共组织制定出无数的规章来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然而,规章制度过多,难免使政府的活动缓慢,也不足以应对多变的环境。现在,我们只要简单的界定他们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再据此制定必要的规章和预算,然后就放手让政府官员去履行各自的责任。
(二)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竞争性政府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打破政府独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垄断地位,政府和市场分别做好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的工作,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借鉴西方的做法,在加强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宏观管制的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从而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瓶颈"现象。这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从而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此同时,竞争是需要规范的,不经规范的竞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可能导致垄断或其他不公平。比如,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医院可能拒绝一个没有社会保险的患者。必须强调政府在竞争中的责任。
(三)转变政府理念,具备"顾客意识",重塑政府形象
传统上,由于政府的钱来源于拨款,而非企业那样,是直接来源于顾客的,因此政府是个"顾客盲"。所以,政府的"顾客"--公民常常在被动地等待政府为其提供服务而不受重视。而当代西方国家公共行政改革转向注重实际工作绩效、特别是顾客的满意程度。这被视为是西方公共行政管理更为成熟的一种标志。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归根到底是人民的公仆,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时,更应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取向,贴近公众的需求。因此,我国行政改革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强调顾客导向的做法,通过建立以公众需求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改善公共机构形象。当前,我国行政改革就出现了一些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中的"一条龙"服务现象,大大的便利了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顾客",得到了一致好评,也增添了人民对政府的好感,获取了人民更多的信任。
当然,必须要说明的是:我国政府在借鉴西方各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见解、做法时,也必须注意结合本国的国情。毕竟,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发展轨迹不是一致的,而且时代差异诱发的社会环境更是有着巨大差别。因此,我们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传统的科层管理体制以其优势仍然占有一定的地位并将长期存在,西方行政体制改革实质上是一种改革的趋势,并非要完全取代已有的行政体制。换个角度而言,就是改革要有"度",一定要控制好这个"度",把握好界限。当代西方行政改革虽然取得了极大的成效,但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与困境。所以,掌握改革的"度",处理好继承与发展、创新与替代的关系,无疑对政府行政的平稳过度,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一)以"任务驱动的政府"取代"规章驱动的政府"具体来说,解决传统官僚制下,官员的按部就班、不积极行为,对政府官员的工作方式进行一个新的定位,让官员充满使命感。长期以来,大多数公共组织制定出无数的规章来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然而,规章制度过多,难免使政府的活动缓慢,也不足以应对多变的环境。现在,我们只要简单的界定他们的基本目标和任务,再据此制定必要的规章和预算,然后就放手让政府官员去履行各自的责任。
(二)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竞争性政府将竞争机制引入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打破政府独家提供公共服务的垄断地位,政府和市场分别做好自己所擅长的领域内的工作,这一方面可以提高公共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另一方面也可以缓解政府的财政压力。借鉴西方的做法,在加强对提供公共服务的宏观管制的同时,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从而改变我国长期以来在基础设施建设中存在的"瓶颈"现象。这有利于形成公共服务供给的竞争机制,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从而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与此同时,竞争是需要规范的,不经规范的竞争可能导致严重的社会问题,也可能导致垄断或其他不公平。比如,一个以营利为目的的医院可能拒绝一个没有社会保险的患者。必须强调政府在竞争中的责任。
(三)转变政府理念,具备"顾客意识",重塑政府形象
传统上,由于政府的钱来源于拨款,而非企业那样,是直接来源于顾客的,因此政府是个"顾客盲"。所以,政府的"顾客"--公民常常在被动地等待政府为其提供服务而不受重视。而当代西方国家公共行政改革转向注重实际工作绩效、特别是顾客的满意程度。这被视为是西方公共行政管理更为成熟的一种标志。社会主义国家的政府归根到底是人民的公仆,在制定和实施法律法规时,更应始终以人民的利益为取向,贴近公众的需求。因此,我国行政改革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强调顾客导向的做法,通过建立以公众需求为中心的行政管理模式,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改善公共机构形象。当前,我国行政改革就出现了一些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中的"一条龙"服务现象,大大的便利了需要办理相关许可证的"顾客",得到了一致好评,也增添了人民对政府的好感,获取了人民更多的信任。
当然,必须要说明的是:我国政府在借鉴西方各国行政体制改革的见解、做法时,也必须注意结合本国的国情。毕竟,我国与西方国家的发展轨迹不是一致的,而且时代差异诱发的社会环境更是有着巨大差别。因此,我们一定要清醒的认识到:传统的科层管理体制以其优势仍然占有一定的地位并将长期存在,西方行政体制改革实质上是一种改革的趋势,并非要完全取代已有的行政体制。换个角度而言,就是改革要有"度",一定要控制好这个"度",把握好界限。当代西方行政改革虽然取得了极大的成效,但也出现了许多新的矛盾与困境。所以,掌握改革的"度",处理好继承与发展、创新与替代的关系,无疑对政府行政的平稳过度,对整个社会的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0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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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与美国等西方国家的行政公开制度相比,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公开的范围过窄。从主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从公开的内容来看,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目前行政公开制度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不公开的救济机制不健全。现行制度让行政机关不清楚应该如何公开行政信息,也让公众不清楚应该从何处获取政府行政信息。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既然对行政公开制度的作用毋庸置疑,那么针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就应该努力做好工作去解决之。具体而言,(1)要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不仅基层要公开,省、中央等高级机关不仅要而且更应该要公开。(2)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可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3)提高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1)公开的范围过窄。从主体来看,主要集中在乡镇级和市县级的政府机关,中央机关和省部级机关基本上处于原来的状态。从公开的内容来看,现行制度关于行政公开内容的规定非常不完善,最大的缺点表现在对于除外事项的解释过于宽泛。
(2)行政公开具有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法制化程度低。行政公开制度一经推出,立即为各地广泛推行,但因其浓厚的政策性,缺乏相应的制度保障,导致实用主义和形式主义盛行。这种现象也反映了目前行政公开制度具有浓厚的“清官意识”和“不确定性。”
(3)可操作性不强,对于不公开的救济机制不健全。现行制度让行政机关不清楚应该如何公开行政信息,也让公众不清楚应该从何处获取政府行政信息。如果义务主体不予公开,最多只是追究内部责任,缺乏对不予公开的法律救济途径。
既然对行政公开制度的作用毋庸置疑,那么针对我国行政公开制度中存在的这些问题,我们就应该努力做好工作去解决之。具体而言,(1)要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不仅基层要公开,省、中央等高级机关不仅要而且更应该要公开。(2)完善行政公开立法,实现行政公开的法制化。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行政应该是法治行政,要逐步使法律法规成为行政机关行为的主要合法性依据。有必要制定和颁布行政公开方面的法律法规,对行政公开的主体、机构设置、程序、救济途径等相关问题作出规定。应该在吸取外来经验的基础之上根据中国行政公开的现实情况,制定出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公开立法。在立法安排上,可以先制定《财产申报法》、《政府采购法》、《信息公开法》等特别法、然后在这些法律的基础之上,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3)提高可操作性,建立和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救济制度 。根据有权利有救济的法律原理,行政公开制度应该有救济程序的保障。不仅要赋予当事人查阅卷宗的权利,课予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布有关资料的义务,而且要赋予当事人就行政公开享有的行政救济权,直到请求司法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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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西方行政制度对我国的行政制度的借鉴之处:
1、调整中央与地方关系, 积极探索我国集权与分权相结合的政府管理模式;
2、加强公民参与, 促进行政民主建设;
3、推进依法行政和科学行政;
4、以提高效益为导向切实转变政府职能, 加快政府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
5、健全政府问责制、 建立责任政府。
二、 行政制度:
行政制度即政府制度,是以一定的行政思想和观念作指导的,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产生、职能、权限、组织结构、领导机制、活动规程等方面的准则体系以及政府体制内各权力主体的关系形式。
行政制度与行政思想、行政主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核心内容是行为权力机关的法定性规则。
亚里士多德关于政府制度的分类:可以以“最高治权的执行者”人数的多寡为标准,把政府分为君主政体、贵族政体和民主政体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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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yy.cass.cn/file/2006011020267.html
3、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进程[5]
完备的立法是确保社会保障秩序正常化的制度保证。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亟待解决的是要强化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并使之成为中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
在立法步骤上,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分清主次、先后,先对社会保障进行整体立法,然后再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就社会保障的各个分支及具体方面进行单行立法。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将该法确立为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部独立的法律,将已经形成的原则、办法和措施上升为一定的法律细则,用法律来界定和规范社会成员的保障行为,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应该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问题,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立法,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条件成熟时,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通过立法,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解决分散、多头管理的问题。
4、建设高素质的社会保障队伍
社会保障工作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服务意识。而当前全国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人员队伍的素质状况不容乐观,总体文化知识水平偏低,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也亟待提高。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切实保护参保人员利益,关键在于建立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高素质干部队伍。鉴于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要求,可以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形式初步筛选工作人员,并设定相应的职称等级考试,确立员工的定期业务考核制度。从长远考虑,应该在大专院校增设社会保障专业,为社会保障事业培养后续人才。
5、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分流闲散人员大量增加,在相当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紧张局面是比较严重的。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二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我们在继续稳定这两条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的同时,必须开辟新的资金筹集渠道,如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开征高消费税、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方式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在确保当期支付和社会保障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兼顾收益性与流动性,用适当的资金进行安全投资,并配合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要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收支和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使社会保障基金不但可以“养家糊口”,而且可以“发家致富”。
3、加快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制化进程[5]
完备的立法是确保社会保障秩序正常化的制度保证。针对我国目前的现状,亟待解决的是要强化社会保障立法工作,并使之成为中国现阶段法制建设的重点工作之一。
在立法步骤上,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分清主次、先后,先对社会保障进行整体立法,然后再针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就社会保障的各个分支及具体方面进行单行立法。首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并将该法确立为中国法律体系中一部独立的法律,将已经形成的原则、办法和措施上升为一定的法律细则,用法律来界定和规范社会成员的保障行为,保证社会保障工作有法可依。社会保险法的内容应该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立法内容相衔接,以保证社会保障法律规范的有效实施;通过立法解决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问题,对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防范社会保险基金支付风险的重要法律手段;通过立法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投资机制,强化投资监管措施,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通过立法,健全社会保障的司法机制。条件成熟时,可借鉴国外普遍实行的专门法院,对拒不缴纳法定的社会保险费、拒不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不正当使用保险基金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其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通过立法,理顺社会保障管理体制,解决分散、多头管理的问题。
4、建设高素质的社会保障队伍
社会保障工作涉及到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由于其工作性质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决定了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较高的服务意识。而当前全国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业务人员队伍的素质状况不容乐观,总体文化知识水平偏低,依法行政和服务意识也亟待提高。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落实社会保障政策和措施,切实保护参保人员利益,关键在于建立一支思想觉悟高、专业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高素质干部队伍。鉴于社会保障工作的业务要求,可以通过国家统一考试的形式初步筛选工作人员,并设定相应的职称等级考试,确立员工的定期业务考核制度。从长远考虑,应该在大专院校增设社会保障专业,为社会保障事业培养后续人才。
5、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推进,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分流闲散人员大量增加,在相当一个时期,我国社会保障基金的紧张局面是比较严重的。当前社会保障资金的主要来源,一是各级政府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二是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我们在继续稳定这两条主要的资金来源渠道的同时,必须开辟新的资金筹集渠道,如发行社会保障彩票、开征高消费税、发行社会保障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方式来弥补社会保障资金的不足。同时还要建立有效的基金保值增值机制,在确保当期支付和社会保障资金安全性的前提下,兼顾收益性与流动性,用适当的资金进行安全投资,并配合切实有效的监管制度,要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收支和运行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管,使社会保障基金不但可以“养家糊口”,而且可以“发家致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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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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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权力应受到进一步的平衡和制约;2.应该进一步实施和完善问责制度;3.加大施政者的透明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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