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规定,禁毒是谁的责任。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禁毒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第四条 禁毒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方针。禁毒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
扩展资料
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 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经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或者举报涉及我国的涉外毒品违法犯罪线索;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违法犯罪活动时间、地点、人员、物品等基本举报事实;
(三)举报时提供的信息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或虽被公安机关掌握,但举报人举报的内容更为具体详实且在案件侦破过程中发挥重要或者关键作用;
(四)符合举报奖励的其他必要条件。
《禁毒法》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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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禁毒条例》拟修订 县级以上政府设禁毒委员会
“随着毒情形势的变化,《条例》已无法满足禁毒斗争的实际需要,一些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亟须通过完善地方立法加以推进解决。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国务院《戒毒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禁毒工作的体制、机制和戒毒模式等都发生了重大变革,为保障法制的统一,亟须对《条例》进行修订。”省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以上需求,征求意见稿从完善禁毒工作体制、禁毒宣传教育、毒品管制、戒毒工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规定。
征求意见稿强调,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在禁毒宣传教育方面,征求意见稿分别规定了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交通、邮政、娱乐服务等行业市场主体在禁毒宣传中的义务。在完善禁毒工作体制、机制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禁毒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同时强调应发挥社会力量,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
在加强毒品管制方面,征求意见稿作出规范,比如:对可用于制毒的化学品进行实名登记;交通运输企业应当建立驾驶人员涉毒筛查制度等。鉴于当前利用互联网进行涉毒违法活动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征求意见稿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及网络空间的创建者、管理者要防止他人利用其提供的互联网服务、网络空间进行涉毒违法活动或传播涉毒违法有害信息。
为增强法规约束力,征求意见稿对国家机关、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娱乐服务场所、物流寄递企业等未落实禁毒管理制度情况,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禁毒条例》拟修订县级以上设禁毒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三条
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履行禁毒职责或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