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的刑法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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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刑罚 1、死刑: 根据执行方法的不同,秦的死刑可主要分为如下几种: 枭首: 即将犯人斩首后,将其首级悬于木竿之上以示众。 弃市: 在闹市当众处死。 斩: 分砍头和腰斩两种。以腰斩为多。腰斩适用于“告奸”(窝藏包庇,不检举揭发)等罪。 车裂: 以车拴头和四肢.向5个方向撕裂肢体.俗称“五马分尸”,即使犯人死后仍可实施。 碟: 又称为砣。以分裂肢体的方法将犯人处死。 戮: 有两种:一是先斩首而后用其尸体示众;二是活着刑辱示众,而后再杀死。 定杀: 即将犯人投入水中淹死。 生埋: 又称活埋或坑。是用活埋的方法将人处死。 绞: 用绳子将犯人勒死。 除了以上9种处死方法以外,史载商鞅变法时还设有“凿颠、抽胁、镬亨之刑”(“汉书?槿???败K皆涞撸赡苁怯米暝渫仿姆椒ń溉松彼溃凰匠樾玻赡苁侵赋榻畎喂牵凰斤旌?烹),可能是用大锅将犯人烹死。 2、肉刑: 肉刑主要有黥、劓、刖、宫4种。都是从夏、商、周3代流传下来的酷刑,在推祟重刑主义的秦,它们被广泛地使用。 黥刑: 也叫墨刑,是在犯人脸上刺字。 劓刑: 割去犯人的鼻子。 刖刑: 斩去犯人的左右脚,或左右趾。史载“秦时,断足盈车。” 宫刑: 即将男子去掉生殖器,女子幽闭于宫中。“史记?嵌Q狧?H?H?H?H?H?H御?R?R?R葧??????余万”。 以上肉刑常与徒刑等并用。如秦简中提到“黯为城旦”。 3、苔刑: 这是用竹木板责打犯人的背部,属于对轻微犯罪的常用刑罚。云梦秦简提到苔刑有多处,其中有“十”、“苔五十”、“人百”的规定。 4、徒刑: 依照服刑时间的长短和所从事劳役的不同,秦设置了下列几种主要的徒刑: 城旦春: 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主要从事修城筑墙的劳役。春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作舂米的劳役。城旦的刑期一般分为5年、4年两种。 鬼薪: 适用于男犯人,是强迫他们进山采薪(柴),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五年。 白粲: 适用于女犯人,是强迫其择米,以供宗庙祭祀,刑期三年。 司寇: 司与伺同,即伺察寇盗。它是强制男犯人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同时防御外寇的进攻。至于女犯人,则负担与司寇相类似的劳役。刑期都为两年。 罚作复作: 罚作适用于男犯人,受刑人到边远地区戊边或劳作,适用于女犯人,受刑人主要在官府服劳役。刑期约一年。 候: 这是仅见于秦的徒刑。受刑人被罚去从事了望、防御的劳役。是轻于司寇的一种刑罚。 下吏: 适用于犯罪的官吏。受刑者被罚作劳役。这也是一种仅见于秦的刑罚。 隶臣妾: 这是将犯人或其家属罚作官奴脾的刑罚,男受刑人称隶臣,女受刑人称隶妾。隶臣妄实际上属于无期徒刑,但是可以通过一定形式得到赎免或赦免。此刑罚又称籍家。 5、迁刑: 这是将罪犯遣送到指定地区服劳役而不被随意迁移回原籍的一种刑罚。对一些没有犯罪但政府有犯罪可能的人,也常采取这一措施,以作预防。 6、髡刑、耐刑 前者是剃光犯人的头发。后者是剃光胡须和鬃毛。 7、罚金: 强制缴纳一定数目的金钱或有价物.使犯人在经济上受到一定损失,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8、赎刑: 也是由犯人用缴纳一定数量金钱的办法来赎免其被判处刑罚。当然,有钱赎罪的主要是官僚和贵族。 9、连坐 一人有罪,全家、邻里或有关之人同受刑罚。 10.族刑 一人有罪,灭绝其宗族。族刑有时株连到父族、母族、妻族。 11.剥夺政治权利,或流放出境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罚有夺爵、废、削籍几种。夺爵,即剥夺爵位。废,即废弃罪犯的官职。削籍,即将罪犯之名从簿籍上除去。统一六国以前,还有将犯人驱逐出秦国国境的刑法。 12.啐刑 此即申斥责骂罪犯的刑罚,适用于犯有轻罪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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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具五刑 指的是“具备五种刑罚”而非一种酷刑。具五刑:秦代特有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先后施用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先黥(在人脸上刺字)、劓(用刀割掉鼻子)、斩左右趾(砍掉左右脚趾),笞杀之(用藤条/荆条将人活活打死),枭其首(斩首并将首级示众),菹其骨肉(将尸骨剁成肉酱)于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区执行),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有诽谤漫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白话文意思:先在脸上刺字,然后割鼻子,再砍掉左右脚趾,接着用鞭杖或竹板活活打死,把头割下来悬挂在木杆上示众,最后当众将其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辱骂行为者先把舌头割掉。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另汉朝开国名将彭越也是被“具五刑”而死。);
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具五刑 指的是“具备五种刑罚”而非一种酷刑。具五刑:秦代特有的一种酷刑,即对一个囚犯先后施用五刑。是一种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
先黥(在人脸上刺字)、劓(用刀割掉鼻子)、斩左右趾(砍掉左右脚趾),笞杀之(用藤条/荆条将人活活打死),枭其首(斩首并将首级示众),菹其骨肉(将尸骨剁成肉酱)于市(在人群聚集的闹市区执行),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其舌(有诽谤漫骂行为者,先割断其舌)。
白话文意思:先在脸上刺字,然后割鼻子,再砍掉左右脚趾,接着用鞭杖或竹板活活打死,把头割下来悬挂在木杆上示众,最后当众将其尸骨剁成肉酱。有诽谤辱骂行为者先把舌头割掉。
史载李斯即“具五刑”而死。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秦二世二年(公元前208年)七月,李斯被“具五刑”,处死于咸阳,并诛灭其三族。另汉朝开国名将彭越也是被“具五刑”而死。);
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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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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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秦代的刑法
秦代奉行的法家政治,并不自秦代始,在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时期就已部分地施行了。这里所说的部分,是专就刑法而言的;至于政治上奉行法家的思想主张,则是全面而普遍的。秦在商鞅变法以后,即全面推行法家路线,法律的苛酷也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出现于人们活动其间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中。从今天所能见到的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在统一前后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民人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将其政治路线的实施同律令、刑法严密而深刻地结合起来。
秦代的刑法不仅以严酷著称,而且刑法的种类也很多,后代主要的刑法手段,在秦代都已基本上有了成形的模式。如果作一个分类的话,大致有以下几种:
1.枭首。在秦国时期,枭首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谓的枭首,即是将人的头颅割下来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的刑法。《史记正义》说:"悬首于木上曰枭。"《秦会要订补》记载:"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可见枭首之刑是秦国的常用刑法之一。这种刑法不仅施用于民人,也施用于抗拒君权的上层官僚,如先秦战国时期,秦国曾发生了嫪毐之乱,参与这次叛乱的"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余人皆枭首。"(《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内史等官吏在当时的秦国都是秩禄达千石的大官僚,但犯了罪同样不能逃脱被砍头的惩罚。张斐《律表》说:"枭首者恶之长。"即犯罪程度重的才用枭首的刑法。
2.绞杀。所谓绞,《说文解字》训作"绞,缢也。"《释名》解释为:"悬绳曰缢,缢阨其颈也。"即用绳索悬吊受刑之人颈部而勒死之。它也是秦代常见的刑法之一。《云梦秦简·封诊式》有"经死"的记载,按秦简对"经"的解释,是同"缢"相一致的。直到近现代,这一刑法仍然常常出现在对犯人的处决上。绞杀的执行,其最大特点在于对所要处决的犯人必定是罪行深重且怨愤超乎寻常者。
3.腰斩。所谓腰斩,即是将人拦腰斩为两截。《释名》记载:"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不告奸者腰斩。"文献所记载的秦代腰斩刑的实行最早的是源于商鞅变法时期。秦代的丞相李斯在秦二世时就是死于此刑。
4.磔刑。所说磔,按《史记》的说法是:"矺音宅,与'磔'同,古今字异耳,磔谓裂其肢体而杀之。"就是说,磔有时也被称做矺。这种刑法也就是明清以后人们常说的凌迟之刑,只是秦代的磔刑还没有达到明清时代的凌迟那样复杂。秦代的磔刑是将受死者以刀刃碎裂其身的一种极端残忍的刑法,秦二世时就曾用此刑将"十公主矺死于杜。"汉代的文字学家许慎在考证磔刑时曾说:"辜之言枯也,为磔之。言磔者,开也,张也,刳其胸腰而张之,令其干枯不收。"(《说文解字》)这里的辜也就是磔,都是指将犯人碎割片戮、搜剔枯肠的刑法手段。
5.车裂。所谓车裂,即是以数匹马(一般为四匹或五匹马)分别牵引人的四肢或头部并向各自的方向用力牵拉而致受刑人死亡的一种刑法。《释名》解释说:"车裂曰。者,散也,支体分散。"它也就是后世人所说的"五马分尸"之意。秦国时期,著名的商君曾惨遭车裂,秦王嬴政也曾用车裂之刑处决了燕国派遣的刺客荆轲。秦代末年,恶贯满盈的宦寺赵高被车裂于咸阳。上述三例都是秦国或秦代时刑法用车裂的明显证据。
6.戮刑。所谓的戮,按《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的解释是:"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戮杀即是以刀具屠戮其身的刑法,直至受刑者死去。可见,戮杀的过程也正是残虐的过程。但这一刑法在秦汉时期更多的是用在受刑者死后而执行,也就是"戮尸"。后代所用的戮刑也基本是属于后一种含义。因此,戮刑的使用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已死者的泄愤和羞辱以及对与死者有关的家族、亲朋带凌辱性的惩罚。如秦始皇时,就将曾反秦而被斩杀的士兵施戮尸之刑,也是一则泄愤,一则警戒活人的一种做法。
7.弃市。所谓弃市是指在闹市区,即人员密集之所处决犯人的一种刑法。按《释名》的说法是:"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秦代皇帝采纳李斯的建议,制定了"偶语《诗》《书》者弃市"的法令。秦二世时,为达到专制独裁的目的,剪除异己,将"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腰斩(李斯)咸阳市"(《史记·李斯列传》)。从秦汉到清代的历朝之中,弃市之刑基本沿续下来,其间只有少数几个朝代和政权没有实行此法,也有的是属于官方有关文献未予记载,实际情形大概很少间断。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弃市之刑可以收杀一儆百之效,其对局外人的威慑恐吓作用十分突出,而并不在于怎样杀人。
8.定杀之刑。所谓定杀,是指将活人投掷深水之中沉溺而死的一种刑法。《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对于受此刑法的人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患有麻风病者,即秦时所谓的沉疴、疠者。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条目载:"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二是有罪之人,如同简同条所载"甲有完城旦罪,未断"的。两者合起来,也就是"疠者有罪,定杀"。(《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9.秦代刑法中还有黥、劓、剕、宫、辟等五种刑法。《汉书·刑法志》将其归为"具五刑",原文说:"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汉书》的作者班固在此所说的情形正是秦代具五刑的遗存。秦代刑徒和民人受黥刑者很多,如汉初的著名战将黥布,其原名为英布,因被罚为刑徒并刺字,故世人称黥布。其他四刑的受害者在秦代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录有对奴婢小妾"黥颜"的刑法,即是在面颊上刺字。此外,秦代也多有"城旦黥"的记载。《史记》上说秦代民人"道路以目",正是说明了秦代以刑法繁密深刻为特征的残暴极权统治的黑暗。"五刑"的具体情形是,黥为在面额上刺字;劓为削割鼻子;剕为斩剁脚趾;宫为损毁男女生殖器;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臣邦真戒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其有腐罪,赎宫。"就是一例。《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也记录了秦代有"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被用于修建阿房宫的史实,如此看来,受宫刑之众是秦代暴政的又一例证。辟为各种残虐杀人之刑的总称。
10.烹刑。所谓烹,即是用鼎镬等类似今日锅一类的烹煮器具将人煮沸致死的一种刑法。《释名》释为:"煮之于镬曰烹,若烹禽兽之为也。"《汉书·刑法志》说秦朝有镬烹之刑,可见烹刑也是秦王朝用以杀人的刑法之一。
11.剖腹。即剖开人的腹腔,挑出内脏器官的一种刑法,秦国时曾有剖腹之刑。
12.凿颠刑。所谓凿颠即以重器打击人的头顶部位并致人于死的一种刑法。《汉书·刑法志》记载说秦代的大辟之刑中即有凿颠一项。
13.囊扑之刑。即将人装入袋中打死,此事见秦王嬴政在车裂嫪毐之后,打死太后与嫪毐通奸所生的两个儿子。
14.流刑。即将犯罪之人充边流放的刑法,流刑的起源比较早,还在夏代确立之前舜当政的军事民主制时代,就有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的记载。文献中所说的流、放、窜、殛均是流放之意,后世也有称放逐、迁、徙、贬谪等,也是流放的意思。秦国时期,对犯罪之人处以流刑的记载比较多,秦法律条文中也相应的有一些规定,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记载:"故大夫斩首者,迁。"对犯有谋反,坐奸不告者也处以流刑。如秦国重臣吕不韦就曾被秦王流放四川,另一个权臣嫪毐的门下舍人在嫪毐事发后也被集体迁罚。
15.笞刑。所谓笞,也就是以鞭笞打之意。"笞"也作"挞",《说文解字》对挞的解释是:"乡饮酒罚不敬,挞其背。"显然是鞭打之意。秦代使用笞刑比较多,《云梦秦简》的许多章节条文中就记录有如何使用笞刑的规定。
16.三族之刑。秦代刑法中最为苛酷、牵连面最广的刑法是三族之刑。《史记·秦本纪》记载说:秦文公时"法初有三族之罪。"文献上也记录了秦国武公时"诛三父等而夷三族。"《汉书·刑法志》认为三族刑起源于秦商鞅时期,所谓:"秦用商鞅,造三夷之诛。"这种刑法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就将祸及三族,所谓的"夷三族"也就是灭绝三族的意思。
17.连坐之刑。它是指一人犯法则牵连邻里的一种刑法,就形式上看有些类似三族刑,只是株连的对象不同而已。连坐强调的是连及与犯法者没有丝毫血缘关系的邻里之人,但连坐往往与族诛是交叉的,亲属之人如系邻里,也脱不了连坐的干系。《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这是指行政人员的连坐,而实际上秦的连坐范围相当宽泛,几乎从官吏到民人的所有触犯刑律者都可以用连坐法来施刑。
秦的刑法细节还有许多,限于篇幅,只就其主要之点叙次于篇。即便如此,也仍然不难看出,专制主义的秦王朝刑法于民的残虐和暴政。可见,秦王朝短祚的历史命运是早已注定了的。
秦代奉行的法家政治,并不自秦代始,在秦统一之前的秦国时期就已部分地施行了。这里所说的部分,是专就刑法而言的;至于政治上奉行法家的思想主张,则是全面而普遍的。秦在商鞅变法以后,即全面推行法家路线,法律的苛酷也以前所未有的姿态出现于人们活动其间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日常生活中。从今天所能见到的文献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在统一前后的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民人社会生活等各方面都将其政治路线的实施同律令、刑法严密而深刻地结合起来。
秦代的刑法不仅以严酷著称,而且刑法的种类也很多,后代主要的刑法手段,在秦代都已基本上有了成形的模式。如果作一个分类的话,大致有以下几种:
1.枭首。在秦国时期,枭首便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所谓的枭首,即是将人的头颅割下来之后悬挂于木杆上的刑法。《史记正义》说:"悬首于木上曰枭。"《秦会要订补》记载:"悬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可见枭首之刑是秦国的常用刑法之一。这种刑法不仅施用于民人,也施用于抗拒君权的上层官僚,如先秦战国时期,秦国曾发生了嫪毐之乱,参与这次叛乱的"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余人皆枭首。"(《史记·秦始皇本纪》)卫尉、内史等官吏在当时的秦国都是秩禄达千石的大官僚,但犯了罪同样不能逃脱被砍头的惩罚。张斐《律表》说:"枭首者恶之长。"即犯罪程度重的才用枭首的刑法。
2.绞杀。所谓绞,《说文解字》训作"绞,缢也。"《释名》解释为:"悬绳曰缢,缢阨其颈也。"即用绳索悬吊受刑之人颈部而勒死之。它也是秦代常见的刑法之一。《云梦秦简·封诊式》有"经死"的记载,按秦简对"经"的解释,是同"缢"相一致的。直到近现代,这一刑法仍然常常出现在对犯人的处决上。绞杀的执行,其最大特点在于对所要处决的犯人必定是罪行深重且怨愤超乎寻常者。
3.腰斩。所谓腰斩,即是将人拦腰斩为两截。《释名》记载:"斫头曰斩,斩腰曰腰斩。"《史记·商君列传》记载:"不告奸者腰斩。"文献所记载的秦代腰斩刑的实行最早的是源于商鞅变法时期。秦代的丞相李斯在秦二世时就是死于此刑。
4.磔刑。所说磔,按《史记》的说法是:"矺音宅,与'磔'同,古今字异耳,磔谓裂其肢体而杀之。"就是说,磔有时也被称做矺。这种刑法也就是明清以后人们常说的凌迟之刑,只是秦代的磔刑还没有达到明清时代的凌迟那样复杂。秦代的磔刑是将受死者以刀刃碎裂其身的一种极端残忍的刑法,秦二世时就曾用此刑将"十公主矺死于杜。"汉代的文字学家许慎在考证磔刑时曾说:"辜之言枯也,为磔之。言磔者,开也,张也,刳其胸腰而张之,令其干枯不收。"(《说文解字》)这里的辜也就是磔,都是指将犯人碎割片戮、搜剔枯肠的刑法手段。
5.车裂。所谓车裂,即是以数匹马(一般为四匹或五匹马)分别牵引人的四肢或头部并向各自的方向用力牵拉而致受刑人死亡的一种刑法。《释名》解释说:"车裂曰。者,散也,支体分散。"它也就是后世人所说的"五马分尸"之意。秦国时期,著名的商君曾惨遭车裂,秦王嬴政也曾用车裂之刑处决了燕国派遣的刺客荆轲。秦代末年,恶贯满盈的宦寺赵高被车裂于咸阳。上述三例都是秦国或秦代时刑法用车裂的明显证据。
6.戮刑。所谓的戮,按《云梦秦简·法律答问》的解释是:"戮者何如?生戮,戮之已乃斩之之谓也。"戮杀即是以刀具屠戮其身的刑法,直至受刑者死去。可见,戮杀的过程也正是残虐的过程。但这一刑法在秦汉时期更多的是用在受刑者死后而执行,也就是"戮尸"。后代所用的戮刑也基本是属于后一种含义。因此,戮刑的使用更多的是侧重于对已死者的泄愤和羞辱以及对与死者有关的家族、亲朋带凌辱性的惩罚。如秦始皇时,就将曾反秦而被斩杀的士兵施戮尸之刑,也是一则泄愤,一则警戒活人的一种做法。
7.弃市。所谓弃市是指在闹市区,即人员密集之所处决犯人的一种刑法。按《释名》的说法是:"市死曰弃市。市,众所聚,与众人共弃之也。"秦代皇帝采纳李斯的建议,制定了"偶语《诗》《书》者弃市"的法令。秦二世时,为达到专制独裁的目的,剪除异己,将"公子十二人僇死咸阳市","腰斩(李斯)咸阳市"(《史记·李斯列传》)。从秦汉到清代的历朝之中,弃市之刑基本沿续下来,其间只有少数几个朝代和政权没有实行此法,也有的是属于官方有关文献未予记载,实际情形大概很少间断。之所以如此,原因在于弃市之刑可以收杀一儆百之效,其对局外人的威慑恐吓作用十分突出,而并不在于怎样杀人。
8.定杀之刑。所谓定杀,是指将活人投掷深水之中沉溺而死的一种刑法。《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定杀何如?生定杀水中之谓也。"对于受此刑法的人大体有两种类型,一是患有麻风病者,即秦时所谓的沉疴、疠者。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条目载:"今甲疠,问甲何以论?当迁疠所处之,或曰当迁迁所定杀。"二是有罪之人,如同简同条所载"甲有完城旦罪,未断"的。两者合起来,也就是"疠者有罪,定杀"。(《云梦秦简·法律答问》)
9.秦代刑法中还有黥、劓、剕、宫、辟等五种刑法。《汉书·刑法志》将其归为"具五刑",原文说:"汉兴之初,虽有约法三章,网漏吞舟之鱼,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其诽谤詈诅者,又先断舌,故谓之具五刑。"《汉书》的作者班固在此所说的情形正是秦代具五刑的遗存。秦代刑徒和民人受黥刑者很多,如汉初的著名战将黥布,其原名为英布,因被罚为刑徒并刺字,故世人称黥布。其他四刑的受害者在秦代也是可以想象得到的。《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录有对奴婢小妾"黥颜"的刑法,即是在面颊上刺字。此外,秦代也多有"城旦黥"的记载。《史记》上说秦代民人"道路以目",正是说明了秦代以刑法繁密深刻为特征的残暴极权统治的黑暗。"五刑"的具体情形是,黥为在面额上刺字;劓为削割鼻子;剕为斩剁脚趾;宫为损毁男女生殖器;如《云梦秦简·法律答问》记载:"臣邦真戒君长,爵当上造以上,有罪当赎……其有腐罪,赎宫。"就是一例。《史记·秦始皇本纪》中也记录了秦代有"隐宫徒刑者七十余万人"被用于修建阿房宫的史实,如此看来,受宫刑之众是秦代暴政的又一例证。辟为各种残虐杀人之刑的总称。
10.烹刑。所谓烹,即是用鼎镬等类似今日锅一类的烹煮器具将人煮沸致死的一种刑法。《释名》释为:"煮之于镬曰烹,若烹禽兽之为也。"《汉书·刑法志》说秦朝有镬烹之刑,可见烹刑也是秦王朝用以杀人的刑法之一。
11.剖腹。即剖开人的腹腔,挑出内脏器官的一种刑法,秦国时曾有剖腹之刑。
12.凿颠刑。所谓凿颠即以重器打击人的头顶部位并致人于死的一种刑法。《汉书·刑法志》记载说秦代的大辟之刑中即有凿颠一项。
13.囊扑之刑。即将人装入袋中打死,此事见秦王嬴政在车裂嫪毐之后,打死太后与嫪毐通奸所生的两个儿子。
14.流刑。即将犯罪之人充边流放的刑法,流刑的起源比较早,还在夏代确立之前舜当政的军事民主制时代,就有舜"流共工于幽州,放欢兜于崇山,窜三苗于三危,殛鲧于羽山"的记载。文献中所说的流、放、窜、殛均是流放之意,后世也有称放逐、迁、徙、贬谪等,也是流放的意思。秦国时期,对犯罪之人处以流刑的记载比较多,秦法律条文中也相应的有一些规定,如《云梦秦简·秦律杂抄》记载:"故大夫斩首者,迁。"对犯有谋反,坐奸不告者也处以流刑。如秦国重臣吕不韦就曾被秦王流放四川,另一个权臣嫪毐的门下舍人在嫪毐事发后也被集体迁罚。
15.笞刑。所谓笞,也就是以鞭笞打之意。"笞"也作"挞",《说文解字》对挞的解释是:"乡饮酒罚不敬,挞其背。"显然是鞭打之意。秦代使用笞刑比较多,《云梦秦简》的许多章节条文中就记录有如何使用笞刑的规定。
16.三族之刑。秦代刑法中最为苛酷、牵连面最广的刑法是三族之刑。《史记·秦本纪》记载说:秦文公时"法初有三族之罪。"文献上也记录了秦国武公时"诛三父等而夷三族。"《汉书·刑法志》认为三族刑起源于秦商鞅时期,所谓:"秦用商鞅,造三夷之诛。"这种刑法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就将祸及三族,所谓的"夷三族"也就是灭绝三族的意思。
17.连坐之刑。它是指一人犯法则牵连邻里的一种刑法,就形式上看有些类似三族刑,只是株连的对象不同而已。连坐强调的是连及与犯法者没有丝毫血缘关系的邻里之人,但连坐往往与族诛是交叉的,亲属之人如系邻里,也脱不了连坐的干系。《史记·范雎列传》记载:"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这是指行政人员的连坐,而实际上秦的连坐范围相当宽泛,几乎从官吏到民人的所有触犯刑律者都可以用连坐法来施刑。
秦的刑法细节还有许多,限于篇幅,只就其主要之点叙次于篇。即便如此,也仍然不难看出,专制主义的秦王朝刑法于民的残虐和暴政。可见,秦王朝短祚的历史命运是早已注定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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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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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朝的死刑主要有: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
(4)磔(zhe)。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
(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
(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
(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
(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
(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刑讯拷打主要是笞刑,竹板打屁股。
(1)绞刑。(2)枭首。(3)腰斩。是将犯罪人拦腰斩断的酷刑。
(4)磔(zhe)。是将犯罪人支解分尸的酷刑。
(5)车裂。就是用马车拉扯,将犯罪人身体扯裂而处死的残酷处刑方式。
(6)戮。戮刑是既剥夺犯罪人生命又加以侮辱的刑罚。秦朝的戮刑有两种方式,一是先戮后杀,二是先杀后戮,即戮尸。
(7)弃市。是在闹市之中将犯罪人当众处死的刑罚。
(8)族刑。族刑也称夷三族,即将犯罪人三族以内的亲属全部一同处死的酷刑。
(9)具五刑。是对应处族刑的主犯同时施以黥刑、劓刑、斩趾等肉刑后再处死的酷刑.
刑讯拷打主要是笞刑,竹板打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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