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维修需要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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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维修是需要有资质单位进行的。 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执行国家强制许可制度的。国家按照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一、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一)具有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还应当具有与从事相应活动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未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
(二)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三)使用未经产品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使用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发生事故、经受可能影响其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需重新启用的,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三、在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时限的;
(二)经检验检测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又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使用单位自愿报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确认特种设备应当报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或者报废。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一)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有与生产相适应的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
(三)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
一、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一)具有企业营业执照;
(二)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三)具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设备和检测手段;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从事锅炉化学清洗的单位,还应当具有与从事相应活动相适应的清洗设备和分析手段。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未经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
(二)将非承压设备作为承压设备使用;
(三)使用未经产品监督检验、安装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四)使用已报废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发生事故、经受可能影响其安全运行的自然灾害,需重新启用的,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合格。
三、在用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一)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时限的;
(二)经检验检测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又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三)使用单位自愿报废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检验检测确认特种设备应当报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的特种设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自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或者报废。
法律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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