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政纪处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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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本人写申请2、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找相关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对该同志的现实表现情况写出考查材料3、所在单位拟写同意解除XX同志行政处分的请示,与《国家公务员解除行政处分审批表》一并报处分决定机关;其请示标题,如《关于同意解除XX同志行政警告处分的请示》4、处分决定机关下文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抄送县委组织部、人事局等5、将解除处分的相关材料存入该同志的政纪处分档案中。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七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第八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九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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