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提案通过流程
法律分析:人大代表有权常年提出议案(质询案)。人大代表的议案由各专委会审议,相关讨论不向公众开放。各专委会按需要每2-6个月举行一次会议。
形成的议案必须联署 以个人名义提交的只能作为建议。
人大代表向人大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
人大代表一般是在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前或开会时提交议案,通知议案人参加讨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十三条 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第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有权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的质询案。
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答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五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组成人员,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的理由。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