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与检察院的工作机制
法律分析:同级别的政法委隶属于中国共产党同级委员会领导,负责协调公检法司安武警等部门关系及办公的部门,政法委的一把手,即政法委书记按照惯例,属于中国共产党同级委员会的常委,属于领导班子成员。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负责对所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当然也可以监督同级法院的审判,检察院可以直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进行侦查,另外检察院还有权对公安局提交的逮捕申请进行批准。检察院独立的检查机关,法律规定他们不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只对同级人大负责。实际上检察院应当在党委领导下进行工作,所以政法委能够领导检察院,但是不能干预检察院的具体工作。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严肃纪律严格执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不准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严禁以权谋私,借工作或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敲诈勒索,索贿受贿。不准接受当事人、发案单位和诉讼代理人的吃请和各种礼物、礼金。严禁使用发案单位的人、财、物办案。不准到下属单位或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挪用公款炒股、炒地、炒房,牟取暴利。不准参与、包庇走私、贩私、护私活动。不准支持、纵容、包庇卖淫、嫖娼、吸毒、赌博,传看淫秽录相、书刊和制售伪劣商品。
第二条 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文件以及中央政法各部门没有明文规定或已明令废止的收费和罚款,一律取消,群众可以拒付并检举控告。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不得给政法部门下达罚款的指标。政法部门不得以集资、赞助、支援等任何名义向企业和群众摊派,也不得违法随意增加罚款数额。依法罚款、没收财物和收取诉讼费等,要制发法律文书和正式票据。罚没款一律上缴国库,由财政部门保证政法部门所需的行政和办案经费。
第三条 不准利用职权搞创。
政法各部门不得把行使法定职责变为有偿服务,也不得开展与职责权力相关的有偿服务活动。政法干警不得超越法定职权范围或者利用手中的权力搞创收。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也不得给政法部门规定创收的任务。
第四条 不准违反规定经商办“三产”。
政法各部门(不含劳改劳教单位)所办的劳动服务公司和其他经济实体,必须依照中央和国务院的规定与原单位彻底脱钩。在职干警不得在这些经济实体中兼任任何职务。根据侦察等特殊工作需要,经批准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不准在兼职单位领取各种报酬。不准购买企业发行的证券。
第五条 不准搞第二职业。
政法干警要尽职尽责、集中精力做好本职工作,不得从事第二职业(包括在职期间不得担任兼职律师)和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职权采取各种方式为配偶、子女和亲友经商办企业谋取好处,提供方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