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法律是如何保护的

王长玉
2022-12-06 ·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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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均有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一、《刑法》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相应的刑罚标准,通过对侵犯商业秘密且构成犯罪的人行使刑罚权来保护法人的商业秘密。
1、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
(1)以埋局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2、明知上述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3、本罪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4、本罪的追诉标准:
(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50万元以上的;
(2)因侵权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
(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5、刑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了定义,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还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应承担的违法责任。
1、以下行为被视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
(1)以盗窃、贿赂、欺诈、胁孝液羡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2、《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需要承担的违法责任:1)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2)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3)被侵权人可就造成的损失对侵权人提起民事诉讼。
二、企业与员工签订巧拍保密协议一般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1、保密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签订合同的双方应当具有承担相关责任的合法资格;
3、合同或者协议中应当对约定等条款和内容进行明确说明;
4、双方是出于自愿且平等的情况下进行签订的,没有存在胁迫或者是威胁原告强制签订该协议书;
5、就保密协议中约定等保密内容如果违约,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约定。综上所述,商业秘密法律的保护方式有六种,包括设立管理和监控机构、完善规章制度等。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可以通过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等方式处理。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有五点注意事项。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经营者以及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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