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军人保障法以什么方式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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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退役的军士,国家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自主就业、安排工作、退休、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军人保障法根据国防和军队改革进展情况,在现行政策制度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军士安置方式,特别是服现役满规定年限的军士,可以逐月领取退役金,这是退役军人保障法的一大制度创新。法律主要规定了退役军士的 5种主要安置方式及安置方式的主要内容,具体适用条件和待遇保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退役军人保障法安置具体如下:
一、安置方式一:退役安置
1.退役军官安置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转业、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2.退役军士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自主创业、供养等方式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3.退役义务兵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另外,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二、安置方式二:就业安置
1.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2.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方式三:单位接收安置
按规定,国有企业应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签订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四、安置方式四:优先安置人员
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主要是考虑到这几类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特殊的突出贡献,应当在安置环节体现出特殊的优待和尊重,彰显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退役军人保障法安置具体如下:
一、安置方式一:退役安置
1.退役军官安置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转业、退休、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2.退役军士安置
对退役的军士,采取逐月领取退役金、安排工作、自主创业、供养等方式安置。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服现役不满规定年限,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
3.退役义务兵安置
对退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以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领取一次性退役金。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服现役期间所作贡献、专长等安排工作岗位。以供养方式安置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另外,优先安置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二、安置方式二:就业安置
1.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2.机关、群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招录或者招聘人员时,对退役军人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以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招聘退役军人。退役的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3.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烈士子女。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保障其第一次就业。
三、安置方式三:单位接收安置
按规定,国有企业应与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签订不低于3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服现役10年以上的,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得使用劳务派遣等形式接收安置的转业军官、安排工作的军士和义务兵。
四、安置方式四:优先安置人员
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优先安置。主要是考虑到这几类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了特殊的突出贡献,应当在安置环节体现出特殊的优待和尊重,彰显国防贡献越大、退役安置和服务保障越好的鲜明导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移交接收计划,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完成退役军人安置任务。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应当接受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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