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划拨土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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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依照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 土地使用权 ,一般不得进行转让。但经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符合下列条件者,可进行转让: 1、土地使用者是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 国有土地使用权 ; 3、对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拥有合法的产权; 4、依照《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以转让 划拨土地使用权 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法律客观:
《城镇国有 土地使用权 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领有国有 土地使用证 ; (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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