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安置房:
一、转让条件
1、安置户原有住房已拆除,且已注销土地使用权证(一、二期除外)。
2、安置户自办理幸福花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已满五年。
3、安置户按规定补缴差价和利息。
4、安置户在城区或平原集镇已购有新的住房。
二、办理程序
1、补缴土地出让金、契税、房屋差价和利息等款项。
2、安置户拆除迁出地原有住房。国土部门按《关于幸福花苑三期安置户原安置屋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天土资[2007]49号)的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3、提供城关或平原集镇新住房产权证。
4、办理安置房转让手续。
5、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三、补缴款项及标准
1、房屋差价:按本户认购合同确定的(市场价–成本价)×享受优惠面积计算。
2、土地出让金、契税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3、利息:按房屋差价×同期银行利率计算。
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即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安置房的转让交易需要在取得该安置房房产证后才可以进行,这时的过户交易与一般的房屋没有任何区别之处。
安置的对象是城市居民被拆迁户,也包括征拆迁房屋的农户。随着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进一步加快,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已迫在眉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