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福利事业单位财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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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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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现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保障工作需要,量人为出。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审批、集中管理、加强监督"的财务管理体制。第三条财务管理办法依照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第二章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第四条本单位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第五条单位财务机构对财务支出合法性、凭证合规性的事前审核;财务要认真落实会计岗位不相容制度(不相容职务包括: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业务经办与稽核检查、授权批准与检查等)。第六条坚持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严密内部牵制手续,实行印鉴与支票分开保管,严禁由一人全程包办会计事项的支付业务,支出凭证的经手人、证明人、批准手续要齐全。第七条严格遵守银行现金管理制度,通过银行收支款项,不得坐支现金。按月核对银行存款,盘点库存现金,日清月结,确保账实相符。第八条接受纪检监察人员对本单位财务管理的全程参与和监管。第九条财务股统一扎口管理本单位票据,明确专人负责票据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购领、使用、保管和缴验票据;票据所收款项要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保证票据和款项的日清日结。第十条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类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事项:各项支出必须先申请,经同意后再办理。凡报销的原始凭证必须具有经办人、物品验收人或证明人签名,经财务主管审核后,报领导审批。重要、大额的财务支出事项,经集体研究后,财务主管对其单据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再报领导审批。第十一条重要财务支出决策事项的具体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政府中心工作、印刷、宣传、维修、电脑耗材等日常财务收支。固定资产:需经集体研究,政府中心工作:需经集体研究。印刷、宣传、维修、电脑耗材等日常财务收支:2000元以上的,需经集体研究。第三章财务公开制度第十二条推行财务公开,提高财务收支透明度,坚持客观性、真实性、及时性和实效性的原则。单位发生的财务收支事项,以一定形式进行通报或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第十三条财务公开的内容:资产的购置、处置、出租、出借情况,一次性发生的大额财务支出事项,接受其他单位的捐赠事项,财务收支执行情况,招待费、招商经费、交通费等重要支出情况,奖金福利的分配和发放情况,与其他单位发生的借贷往来情况以及群众关心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财务公开的形式,包括通过单位职工会议通报、书面公示等,对应公开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公开。对财务公开的资料实行整理归档备查。第四章重点支出管理制度。第十五条招待费用的管理。明确执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实行统一管理,从严控制支出。因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应事先征得领导的同意。来客接待必须严格执行“禁酒令”的规定,并及时结算,将“来客就餐接待单”作为招待费支出发票的附件。第十六条专项经费的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分清专项经费与日常公用经费的支出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不得在专项经费中发放奖金福利。对专项经费的核算,按项目分别进行明细核算。第十七条车辆费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政府采购规定,凡违反规定擅自发生的车辆维修、加油、保险等支出不得报支。加强车辆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派车核准制度,单位职工因私用车经批准需承担相关费用。第十八条办公用品及耗材的管理。单位大宗办公用品及耗材的购置,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规定,通过政府采购渠道办理;对集中采购目录之外的采购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采购时,要参照政府采购操作程序进行公开采购。办公用品及耗材要有人专人保管,并建立领用登记台账。第五章账户管理制度第十九条严格执行开设银行账户的有关规定,开设账户必须报经财政局、人行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严格按照“零余额”账户管理规定,及时划转账户余额,不得套取现金、转移资金。按规定的程序申请拨付资金,并按核定的支出内容使用资金。第六章资产管理制度第二十条严格规范资产的核算,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资产的增减须及时入帐,保证账实相符;明确资产管理部门以及使用人、保管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实物资产管理卡片、台账。第二十一条资产的调拨、转让、报费要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理;加强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出租资产要面向社会公开竞价招租或竞争性谈判,并及时、足额收取租金,按规定上缴固定资产占用费。第二十二条加强往来款项的管理,及时清理应收、应付款项,往来款项不得长期挂账。第二十三条加强现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现金使用范围支取现金,严格控制库存现金数额,不得“白条抵库”。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以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为依据,如有冲突条款,一律按民政局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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